关联交易本身不违法——公司跟自己人做生意,只要披露到位、程序走完、价格公允,法律是允许的。但实务里经常出现一种抗辩:"这笔交易股东会已经表决通过、信息也披露了,凭什么还让我赔?"这个说法,在 2019 年公司法解释五出来之后基本站不住了:第 1 条写得明白,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被告仅以"已经履行信息披露、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等程序"抗辩的,法院不予支持。程序只是入场券,真正决定要不要担责的,是这笔交易对价公不公允、有没有让公司吃亏。今天这篇就讲公司关联交易损害责任纠纷:什么算关联交易、怎么判断公允、谁有权追、能追回什么。
公司法第 182 条把关联关系定义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落到实务里常见这几类:
例子里,A 公司与 B 公司之间就是典型的关联交易:张某既是 A 公司法定代表人,又控制 B 公司,两家公司做生意,交易的"公允性"天然要打问号。
公司法解释五第 1 条的要点是: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的,被告不能拿"已经履行信息披露、经股东会同意"当挡箭牌。理由是——关联交易里表决的人往往是利益相关方自己,张某在股东会上不回避、甚至"一致同意",恰恰说明这个程序没有过滤掉利益冲突。法院要看的实质是:合同约定是否合理、履行是否符合正常商业交易规则、交易价格是否公允合理。
在人民法院案例库的一则典型案例里,公司本可通过市场直接采购,却增设中间环节由关联公司加价转售,白白增加采购成本,法院认定该部分利益归公司所有,判关联公司返还约 706 万元。这和例子里的"加价 15% 转售"是同一个套路:中间环节没有增加任何真实价值,只是把利润从公司搬进关联方口袋。
实务里判断关联交易是否公允,我一般抓三样东西:
这三样能凑齐,公允性问题基本就有结论了。
关联交易损害的是公司利益,所以原则上由公司自己起诉。但现实中,实施关联交易的往往就是控制公司的人,公司被"自己人"捏着,指望它起诉不现实。这时走股东代表诉讼:
解释五第 2 条还补了一句:关联交易合同存在无效、可撤销或对公司不发生效力情形,公司没有起诉相对方的,符合条件的股东也可以提起代表诉讼。所以例子里的情形,如果 A 公司被张某控制着不告,小股东完全可以启动前置程序后自己告,把张某和 B 公司一起列为被告。
| 你的处境 | 判断要点 | 路径 |
|---|---|---|
| 控股股东/实控人涉关联交易 | 程序合规不免责,重点看对价是否公允 | 公司起诉或代表诉讼,返还差价/赔偿 |
| 董监高未披露关联交易 | 违反忠实勤勉义务,与关联方可能连带 | 公司或股东代表诉讼追究 |
| 小股东/债权人 | 公司被控制不追时,走代表诉讼前置程序 | 书面请求监事会→董事会→自己起诉 |
| 与公司正常做生意的关联方 | 价格公允、结构合理、留痕完整 → 无损害 | 保留定价依据与交易文件应对审查 |
这一块打起来,通常卡在三个地方。
争议一:举证责任怎么分。原告要初步证明关联关系存在、交易发生了、价格偏离市场。被告如果主张公允,就要拿出定价依据——比价记录、招投标文件、行业报价。实务里谁手里有完整交易文件,谁就占主动。所以做公司一方,平时把每笔关联交易的定价依据留好,真被诉时就有底气;反过来做原告,重点调取银行流水和对方同期对第三方的报价。
争议二:诉讼时效从哪天起算。关联交易损害责任属于侵权责任,时效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损之日起算。案例库的规则是:以核查报告出具之日作为知道受损的起算点。这意味着公司拖着多年不审计,时效可能一直不起算;但也不能无限拖,实务里建议原告把"何时知道"的证据提前固定(审计报告、内部自查记录、催告函)。
争议三:"这是正常经营性安排"能不能抗辩。能,但要有干货。被告说"增设中间环节是为了融资、垫资、集中采购",就得拿出对应证据:中间商真实垫付了多少资金、承担了什么风险、提供了什么服务。空口说"商业安排",法院不认。两手准备:被告方要把经营性理由落成书面文件和流水;原告方则盯住"中间环节的利润是否超出其实际付出"。
能。公司法解释五第 1 条规定,仅以已履行信息披露、经股东会同意等程序抗辩的,法院不予支持;是否担责看交易对价是否公允、是否损害公司利益。
公司自己可以起诉;公司怠于起诉的,符合条件(有限公司股东;股份公司连续 180 日持股 1% 以上)的股东经书面请求监事会、董事会后仍不诉的,可提起股东代表诉讼,胜诉利益归公司。
原则上是公司因不公允交易多支付的款项或损失的差额(如加价采购的差价),并可主张相应资金占用损失;关联方因交易获得的利益可能被认定归公司所有。
定价公允 + 程序规范 + 全程留痕:做比价记录、履行回避表决、签书面合同、按市场价结算,并留存独立第三方的评估或审计意见。
按侵权责任处理,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受损之日起 3 年;司法实践常以审计、核查报告出具之日作为起算点。
这类案子我拿到手,先做一张"交易流水账":把涉案交易的合同、发票、付款、验收四张表对齐,标出每一笔相对市场价的偏离额,加总就是损害的大致区间。做原告,我第一件事是申请调取关联方同期对无关联客户的报价和银行流水,把"差价"钉死;做被告,我会把定价依据和经营性安排的证据按时间线排好,重点回应"为什么多一道中间环节"。要处理的,先把这几年与关联方的往来合同、付款凭证和股东会记录找齐,我们对着流水账先算一遍,再决定走公司直接起诉还是代表诉讼——这两条路的证据准备和程序节点不一样,不能混着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