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免了总经理的职,理由站不住脚,这个决议能撤吗?——公司决议撤销纠纷(类型化)

领域:公司法(含董监高责任)· 地域:浙江省 · 案由:299(2)公司决议撤销纠纷 · 发布:2026-10-01 · 更新:2026-10-01
脱敏展示不披露当事人/案号不承诺结果
⚠️ 本文为类型化办案经验分享,基于公开法规与裁判规则提炼,已作脱敏处理:不出现真实当事人、企业、法院与案号,地域仅保留浙江省。不构成对任何个案的法律意见,也不构成任何结果的承诺。

开篇:决议合不合规,法院管到什么程度

股东会、董事会作出的决议,被股东起诉要求撤销,是公司纠纷里最常见的一类。很多当事人以为"决议的理由是假的,所以决议无效",这个理解一半对一半错:理由真不真,法院基本不审;但程序有没有按法律和章程走、内容有没有违反章程,法院审得很细。理解错位,起诉方向和举证就会全部跑偏。

这篇把决议撤销的审查边界、起诉期间和常见争议讲清楚,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 10 号确立的规则。

一个脱敏例子(后文都围着它说)

示例(纯虚构,仅为说明规则):丙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 500 万元,股东甲持股 60%、股东乙持股 40%,章程约定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和解聘。2026 年 3 月 15 日,丙公司召开股东会,决议"免去乙的总经理职务,改由甲兼任",理由是"乙经营不善,公司连续两年亏损合计约 200 万元"。乙认为亏损主要是行业性原因,与自己的经营无关,决议依据的事实不属实,起诉请求撤销该股东会决议。

这个例子里,乙主张的是"理由不成立";公司一方主张的是"程序合法、内容不违反章程"。两条主张谁能赢,取决于审查边界画在哪里。

先对号入座:你属于哪一类

公司决议撤销纠纷里,先看自己站在哪边:

撤销之诉的审查边界:三个问题,不多不少

指导案例 10 号(李建军诉上海佳动力公司案)把审查范围定得很死:法院只审查三件事——召集程序、表决方式是否违法或违反章程,决议内容是否违反章程。至于决议所依据的事实是否属实、理由是否成立,属于公司自治范围,法院不审。

回到例子:乙主张"亏损是行业原因,不是我经营不善",这是对免职理由真伪的争论。按指导案例 10 号的规则,只要章程没有限定"必须经营不善才能免职",法院就不会去核实亏损到底是谁造成的——这条线乙打不赢。乙真正该查的是:股东会通知有没有依法依章提前发出、乙有没有被通知到会、表决比例够不够、决议内容有没有碰章程划给董事会的职权。这些才是撤销之诉的胜负手。

两种常见败诉点:程序瑕疵与越权决议

程序这条线有两个高频败诉点:一是召集程序违规——比如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某次决议由股东直接召集作出,或者未按章程期限通知股东,导致部分股东没能参会表决;二是表决方式违规——章程对特定事项约定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实际只按半数通过,比例不够。

内容违反章程的典型情形,是把章程划给别的机关的事项拿来决议。实务案例里有一起:董事会决议实质变更了章程规定的治理结构,把印章保管与审批权、总经理职权、公司住所等一并调整——修改章程属于股东会职权,董事会这么干,决议被撤销(人民法院案例库相关案例)。对封闭公司来说,章程对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层职权的分工,法院会充分尊重。

起诉期间:60 日和一年,两个节点别记反

公司法第二十六条给撤销权设了两道期限:股东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可以请求法院撤销;未被通知参加股东会的股东,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可以请求,但自决议作出之日起超过一年的,法院不予受理。

实务里最常见的失误是把"60 日"当成"六个月",或者从收到通知那天才开始起算——未获通知的股东虽然从知道之日起算,但一年是绝对上限。超过一年,程序上就被挡在门外,实体理由再充分也进不了门。

常见问题

Q1:决议依据的事实是假的,能撤销决议吗?

一般不能。撤销之诉仅审查召集程序、表决方式是否违法或违反章程、决议内容是否违反章程;决议所依据的事实是否属实、理由是否成立,不属于司法审查范围(指导案例 10 号)。

Q2:决议撤销的起诉期间是多久?

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未被通知参会的股东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十日内,但自决议作出之日起不得超过一年。

Q3:程序有瑕疵,决议一定被撤销吗?

不一定。程序瑕疵轻微且不影响决议成立、不对决议产生实质影响的,法院可以裁量驳回撤销请求(公司法解释四第四条)。

Q4:决议被撤销后,公司对外签的合同还有效吗?

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决议撤销的影响(解释四第六条);内部按撤销后的状态处理,外部善意交易受保护。

Q5:董事会越权改章程,决议能撤销吗?

能。修改章程属于股东会职权,董事会决议实质变更章程规定的治理结构、越权行使股东会职权的,相关决议可撤销。

我的建议

公司决议撤销的案子,我拿到手先列三张清单:召集程序有没有按章程走(通知期限、召集主体、参会名单)、表决比例够不够(章程里每个事项的比例要求)、决议内容和章程职权划分有没有冲突。股东一方,我的建议是别把力气花在"理由真不真"上——先查程序记录,会议通知、签到表、表决票、会议记录这几样逐项核对,同时把 60 日和一年的期间写在日历上,超过一年连起诉资格都没有。公司一方,我的建议是每次开会把通知、签到、表决、记录做全,程序瑕疵用解释四第四条"轻微瑕疵不撤销"来兜底的前提,是瑕疵真的轻微且不影响决议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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