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公司有个容易被忽视的窗口期:营业执照下来之前,发起人已经开始租场地、买设备、签装修合同、招人谈工资。这些合同签在公司设立阶段,一旦公司顺利成立,问题不大;可一旦公司没开成,或者成立后合同债务没人认账,麻烦就来了——供应商拿着合同找谁?发起人之间互相推,说"这是公司的债,公司没成立跟我无关"。公司设立纠纷处理的正是这一地鸡毛:设立中公司签的合同、欠的钱,到底由谁承担。
设立中的公司还没有法人资格,但法律承认它是一个"准组织体"——为了设立公司而存在的共同体。它的活动由发起人执行,产生的权利义务按一定规则在公司成立后由公司承继,或在公司未成立时由发起人承担。公司法解释三第 1 条把发起人定义为:为设立公司而签署章程、向公司认购出资或者股份且履行公司设立职责的人。判断一个人是不是发起人,看三件事:签没签章程、认没认购出资、履没履行设立职责,三者都具备才算。
例子里的甲、乙、丙都签了章程、认缴了出资,丙虽然反悔不缴,但只要他参与了设立(签章、认缴),就仍是发起人,要承担发起人责任。这一点很多当事人想不通:我钱都没缴,凭什么还担责?因为发起人责任不以实缴为前提,而以"参与设立"为前提。
这是解释三第 2 至 4 条的核心,实务里最容易出错的地方,核心看合同名义:
以发起人个人名义签订:合同相对人是发起人本人,公司成立后,相对人可以选择由公司承担,也可以选择由发起人承担——选择权在相对人手里,不是公司说了算。公司想免责,得能证明相对人明确同意由发起人个人承担(比如合同里写明"与公司无关")。
以设立中公司名义签订:公司成立后,合同权利义务由公司承继,公司直接对相对人负责。此时发起人原则上不再对相对人承担合同责任,但公司拒绝承继或未成立的,发起人要兜底。
公司未成立:不管以谁的名义签的,为设立公司而发生的费用和债务,由全体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这是最重的规则——公司没开成,发起人就是一个临时合伙体,对外连带。
例子里的装修合同以"筹备组"名义签——筹备组不是独立主体,本质是设立中公司的代表,公司没成立,甲、乙、丙连带承担 80 万元装修款。设备合同以乙个人名义签,公司没成立时乙个人先对外担责(相对人直接起诉乙没问题),乙再依据内部约定向其他发起人追偿——但对外,乙是跑不掉的。
公司设立失败的,为设立发生的债务对外由发起人连带清偿,对内怎么分摊,是发起人之间的内部问题。解释三第 4 条给了规则:按发起人之间的约定分担;没有约定的,按出资比例分担;因部分发起人过错导致公司未成立的,有过错的一方承担相应责任。
例子里的 Z 公司没成立,直接原因是丙不缴出资。如果甲、乙能证明丙的违约是设立失败的主因,内部清算时丙要多担一部分;但对外,债权人仍然可以要求甲、乙、丙任何一个人全额清偿——内部怎么分是你们的事,先把外债还了。
实践里常见的问题是:发起人之间没签设立协议,只有口头分工。这时内部追偿就靠出资比例 + 实际支出凭证。我建议设立阶段就把费用分担规则写进协议,别等公司没开成才来扯"谁该多出钱"。
设立协议是发起人之间关于设立公司的合意,章程是公司成立后的"宪法"。两者冲突时怎么处理?广东高院 2025 年新公司法解答的口径是:公司治理问题原则上按章程;设立协议与章程不冲突且涉及非治理问题(比如出资、费用分担、违约责任)的,适用设立协议。
换言之:公司成立后,章程说了算的部分(机构设置、表决规则)不能拿设立协议去推翻;但设立阶段埋下的出资安排、费用分担、违约条款,章程没有覆盖的,设立协议仍然有效。例子里的三个人如果签了设立协议约定"丙不按期出资应承担违约责任",即使公司没成立,这条约定也约束丙。
| 你的处境 | 判断要点 | 路径 |
|---|---|---|
| 以个人名义签合同、公司成立 | 相对人可在公司与发起人之间选择 | 争取让相对人确认由公司承担,或与公司签订承继协议 |
| 以设立中公司名义签合同、公司成立 | 公司承继合同权利义务 | 相对人起诉公司,发起人一般不再对相对人担责 |
| 公司未成立 | 设立费用债务由全体发起人连带 | 对外清偿后按约定/出资比例向其他发起人追偿 |
| 因个别发起人过错致设立失败 | 过错方对内多担责,对外不免连带 | 固定违约证据,内部追偿 |
| 债权人 | 公司未成立可告全体发起人连带 | 一并起诉,选择有支付能力的被告 |
这类纠纷实务里有几个容易拉锯的点。
其一,"为公司设立而签"的认定。发起人签的合同五花八门,有的明显是个人消费,有的借设立之名签与设立无关的合同。判断标准是:合同是否为了设立公司的目的、是否属于合理必要的设立行为。明显超出设立范围的个人债务,不能算进发起人责任。举证上,主张"是设立债务"的一方要拿出证据——合同目的条款、资金流向、相对人的认知。
其二,相对人能不能"两头都要"。解释三给的是选择权:相对人可以选择由公司承担,也可以选择由发起人承担,但只能选一个,不能既告公司又告发起人全额双份。实践中有的债权人把公司和发起人列为共同被告,请求"任一承担"——法院通常支持在责任不重合的前提下并列,但明确禁止双重受偿。
其三,发起人内部追偿的诉讼时效和证据。对外清偿后发起人向其他发起人追偿,实务里要按约定或出资比例算清份额,且证据要留好:付款凭证、分摊计算、催告记录。很多发起人吃亏在"钱是我付的,但拿不出是我付的凭证"。
要。为设立公司而发生的费用和债务,公司未成立的,由全体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对外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名发起人清偿全部债务,发起人内部再按约定或出资比例分摊。
相对人有权选择由公司承担或由发起人个人承担。想免除个人责任,需要相对人明确同意由公司承担,或者合同本身写明与发起人个人无关。
签了章程、认购了出资、履行了设立职责的人就是发起人。没实缴出资不影响发起人身份,发起人责任不以实缴为前提,参与设立就要承担相应责任。
公司治理问题按章程;设立协议与章程不冲突且涉及非治理问题(出资、费用分担、违约责任)的,按设立协议。公司成立后新加入的股东不受设立协议约束。
可以选择公司和发起人之一承担责任,也可以并列请求"任一承担",但不能双重受偿。公司承担后,发起人在其责任范围内免除。
这类案子我接的时候先拉一张"设立费用表":每一笔合同谁签的、以谁的名义、钱进哪个账户、是不是为公司花的。表一出来,责任归属基本就清楚了一半——个人名义 + 设立目的 + 公司未成立 = 发起人连带,跑不掉。然后我再看有没有可争取的空间:相对人有没有明确同意个人承担、合同算不算明显超出设立范围、内部过错方是谁。做发起人这边,我建议第一时间把协议、转账、发票归拢,别等对方起诉了才翻旧账;做债权人这边,把全体发起人一并列上,挑有支付能力的告。要处理的,把设立协议、章程草案、合同和付款流水找齐,我们先把费用表拉出来,就知道钱该谁出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