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社解散后进入清算:清债权、清债务、分剩余。剩余财产怎么分,和公司按股比分完全不同——合作社遵循"资本报酬有限、按交易量返还为主"的分配逻辑。分钱分不对,清算组成员要担责。
合作社剩余财产的分配,不是简单按人头或按出资,而要结合成员账户和章程规则。
合作社剩余财产的分配,总体遵循"成员账户"逻辑:先看各成员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再看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章程有约定的按章程。它不同于公司的"按出资比例分红",也不同于"按人头平分"——合作社的分配特色恰恰是照顾与合作社交易多的成员,因为合作社盈余主要来自成员的交易贡献。回到例子:清算组"按人头平分"的方案缺乏依据;应按成员账户记载的出资额、公积金份额并结合交易量比例确定分配方案。
合作社应为每个成员建立成员账户,记载出资额、公积金份额、与本社交易量(额)、盈余返还等。清算时账户是分配的基础,但实际中账册不全、记载错误很常见:出资没记账、交易量漏记、公积金份额未分摊。争议处理思路是:账册优先,账册缺失或明显错误的,结合出资凭证、交易凭证、历年盈余分配记录综合认定;举证责任在主张调整的成员一方。我的处理是:清算前先做一轮"账册核对",让成员对账户记载确认签字,比清算中再撕扯高效得多。
清偿债务和清算费用后,按章程和法定规则分配,主要依据成员账户记载的出资额、公积金份额及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不是按人头平分。
解散事由出现后,在法定期限内由成员大会推举成员组成清算组;章程另有规定的按章程执行。
清算组成员在清算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作社或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清算组应及时通知公告债权人、依法分配。
能。凭出资凭证、交易凭证、历年分配记录等证据申请更正;清算时以成员账户为基础,结合证据综合认定。
解散事由出现后应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具体期限以合作社法规定为准;拖延清算致财产流失的,相关责任主体可能担责。
清算纠纷的案子,我拿到手先要三样东西:成员账户台账、历年盈余分配记录、债权债务清单;再把剩余财产按"出资+公积金+交易量"三块试算,和清算方案对表。合作社一方,我的建议是平时把成员账户做实——每笔出资、每次交易、每年公积金分摊都记账并让成员确认,清算时照账分钱,争议最少;成员一方,我的建议是保管好出资凭证和交易凭证,发现账户记载不符的,在清算方案确认前提出异议并留书面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