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社解散,意味着经营资格终止、财产进入清算分配。解散的发起和程序都有法定要求:不是股东们"商量一下"就行,也不是少数成员能硬来。纠纷多发生在两处:解散决议程序是否合规,以及解散事由是否真的成立。
先算两笔账:到会人数够不够、赞成票够不够。
回到例子:走的是"成员大会决议解散"这条路,就要看决议程序。
合作社召开成员大会,出席人数应当达到成员总数三分之二以上;作出解散决议,应当由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合作社实行一人一票的基本表决权,出资额或交易量大的成员按章程可享有附加表决权,但附加表决权总票数有上限。回到例子:到会 45 人(成员总数 60 人),出席比例 75%,达到三分之二要求;但赞成票仅 55%,不足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解散决议不成立。
章程约定的解散事由,比如"连续三年亏损""成员人数降至法定下限以下",成就与否常起争议。亏损的认定以经审计的财务数据为准,还是以账面为准;成员人数怎么算(含不含退社未办手续的)。我的处理思路是:章程事由含糊的,按文义和设立目的解释,并综合经营实际判断;章程事由明确的,按约定标准核实数据。这种事由争议最好在决议前厘清,决议后再争,容易被认为程序空转。
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成员大会决议解散、因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撤销登记、法院依法受理破产申请。
解散属重大事项,须召开成员大会并经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出席人数须达到成员总数三分之二以上。
基本表决权一人一票;出资额或交易量较大的成员可按章程享有附加表决权,但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不得超过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一定比例。
程序合规的情况下,按表决结果执行;程序违法的(到会人数或赞成票不足),可请求确认决议不成立或无效。
合作社解散后应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不及时清算致财产流失、债权人受损的,相关责任主体可能承担赔偿责任。
解散纠纷的案子,我拿到手先核对法定票数:成员总数、到会人数、赞成票占表决权总数比例,再把章程解散事由和实际经营数据对照。主张解散的一方,我的建议是提前按章程走程序,通知、签到、表决票一样别少,票数务必算到三分之二以上;反对解散的一方,我的建议是当场对程序提出书面异议并记录,事后尽快起诉确认决议效力,别拖到清算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