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票人手里的票据权利,分两层:第一层是付款请求权,向承兑人、付款人主张;第二层是追索权,被拒付之后向背书人、出票人追。很多企业拿到被拒付的汇票,第一反应是“找前手算账”,直接走追索。这不算错,但顺序和对象经常弄反:付款请求权的时效比追索权长、对象更集中,先走对一步,后面的路宽不少。这篇就讲付款请求权这条线:找谁、什么时候找、被拒了怎么办。
票据法第四条把票据权利分成两种:付款请求权是持票人对票据债务人(汇票的承兑人、本票的出票人、支票的付款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是第一次权利;追索权是被拒绝付款或被拒绝承兑后,对背书人、出票人及其他票据债务人请求清偿的权利,是第二次权利。先有第一次权利行使受阻,才有第二次权利。走到诉讼里,付款请求权起诉的是承兑人、付款人,追索权起诉的是前手们,被告不一样,时效不一样,证据要求也不一样。
票据法第十七条给了三档时限,常被弄混: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二年——付款请求权走的是这一档;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同一个票,付款请求权两年、追索权六个月,别拿六个月的日历去卡付款请求权,也别以为两年之内追索都来得及。
票据法第五十三条: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一个月内提示付款;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十日内提示付款。没有按期提示付款的,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但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这是给持票人的一层保护:晚了,付款人可以拖延,但承兑人跑不掉。被拒付之后,下一步就是取得拒绝证明或者退票理由书,为追索和诉讼备好证据,票据法第六十二条把这一条写得很硬:拿不出拒绝证明或退票理由书的,丧失对前手的追索权。
票据法第十三条是这条线最核心的一条: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例子里的戊,跟乙之间有设备质量纠纷,这是戊和乙之间的基础关系。甲是支付对价取得票据的善意持票人,戊不能拿自己对乙的抗辩来拒付甲——这就是票据的无因性和抗辩切断。两个例外要记牢:一是直接前后手之间,比如甲直接背书给乙、乙没付对价,乙可以用基础关系对甲抗辩;二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还取得票据,付款人可以拿那个事由抗辩,而这个“明知”,通常要付款方来举证。
票据法第五十七条:付款人及其付款时,应当审查背书的连续,并审查提示付款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因恶意或者重大过失付款的,应当自行承担责任。第六十条:付款人依法足额付款后,全体汇票债务人的责任解除。实务里,付款人只要按票面记载、核对背书连续、核对身份后付款,就是善意付款,票据责任就此了结;反过来,明知持票人权利有瑕疵还付款,或者连背书连续性都没核对就付,出了事要自己兜。这一条对票据的承兑人、付款人尤其重要,别“付了钱还被告”。
企业之间临时调剂资金,有直接出借承兑汇票的。裁判口径明确:出借承兑汇票,按民间借贷处理。意思是票据关系归票据关系、借贷关系归借贷关系。比如 C 公司出借一张 40 万元的承兑汇票给 D 公司,D 背书给 E 用于付款,E 到期被拒付——E 可以按票据关系向承兑人主张付款请求权、向D 等前手追索;C 对 D 可以按民间借贷主张返还 40 万元。两条线并行,别拿“这票是借出去的”去否定持票人的票据权利。
| 你的处境 | 判断要点 | 路径 |
|---|---|---|
| 到期持票人 | 是否在到期日起十日内提示付款、是否取得拒付凭证 | 向承兑人/付款人主张付款请求权(两年) |
| 被拒付后的持票人 | 是否取得退票理由书/拒绝证明 | 再向背书人、出票人追索(六个月) |
| 善意持票人 | 支付对价、不知晓抗辩事由 | 不被前手基础关系抗辩牵连 |
| 承兑人/付款人 | 是否核对背书连续与身份、是否存在恶意付款 | 依式付款免责,恶意/重大过失自担责任 |
| 出借票据的一方 | 票据之外存在借贷合意与交付 | 按民间借贷主张返还,另案处理 |
其一,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能不能放在一个案子主张。付款请求权向承兑人、付款人行使,追索权向前手行使,被告不同。实务里有的法院允许把承兑人和前手列为共同被告一并审理,有的要求先处理付款请求权、被拒后再走追索,程序上存在差异。两手准备是:起诉前先查一下管辖法院近期的处理习惯;诉请写清楚两个层次(先付款请求权、不足部分由前手连带),把选择权留给法院,别把自己锁死在一个案由上。
其二,“持票人明知抗辩事由”谁来举证。付款人拿基础关系拒付,主张持票人恶意取得(明知有抗辩事由)的,举证责任在付款人,而且要达到一定程度。两手准备:持票人这头,保留支付对价的转账记录、合同,证明自己是善意有偿取得;付款人这头,想用这条抗辩,先拿出持票人“明知”的证据,光说“他们之间有关系”不够。
持票人对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二年。
付款请求权是持票人向承兑人、付款人主张的第一层权利;追索权是被拒付后向前手主张的第二层权利。时效分别为二年和六个月,被告也不同。
一般不能。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持票人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除非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
未按期提示付款的,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但承兑人或付款人仍应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建议在到期日起十日内完成提示付款并留存凭证。
出借方与借票方之间按民间借贷处理;持票人的票据权利不受影响,可继续主张付款请求权或追索权。两条路径并行。
票到期,我建议持票人第一件事不是找律师,是在到期日起十天内去承兑人或付款人那里提示付款,把拒付理由和凭证拿到手。付款请求权这两年时效,看起来宽裕,但越拖,承兑人资信越说不准,拒绝证明越难补。被拒付后,先评估承兑人和付款人的偿付能力:能还,就走付款请求权;不能还,尽快在六个月内把追索走起来。企业做票据付款人这一头,我建议把“核对背书连续、核对身份、按票面付款”做成流程,该付就付,别拿自己跟前手的事去卡持票人——卡不住的,还容易把自己拖进恶意付款的争议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