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结论(温州律师项若森):高管同时受公司法和劳动法调整;董事会解聘职务不等于解除劳动合同;高薪经济补偿适用三倍封顶+十二年上限;高管在职竞业是法定义务,离职竞业需约定+补偿;高管加班费、二倍工资主张通常受限。
一、真实案例:总经理被董事会解聘后的劳动争议
温州某制造公司的总经理李某,月薪5万元,与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董事会以"经营业绩不佳"为由决议解聘李某的总经理职务,并通知其"即日起解除劳动关系"。李某不服,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100万元(2N×5万×10年)。
公司辩称:解聘总经理是公司法赋予董事会的职权,董事会决议合法有效,不属于违法解除。李某则认为:解聘职务可以,但解除劳动合同必须符合劳动法规定,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其不能胜任工作,属于违法解除。
这是典型的高管劳动关系特殊性问题——高管同时受《公司法》和《劳动法》调整,两者在解聘程序、赔偿标准、竞业限制等方面存在交叉。本文系统梳理高管劳动关系的特殊规则。
⚠️ 本页为法律常识普及,不构成法律意见;个案适用以现行有效法规及生效裁判为准。
二、权威规则:公司法与劳动法的交叉适用
规则依据一:《公司法》第147-148条。
核心内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高管不得挪用公司资金、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同类业务、不得谋取公司商业机会等。违反忠实义务的,公司可行使归入权。
规则依据二:《劳动合同法》第47条第2款。
核心内容: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经济补偿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这是高薪劳动者经济补偿的"三倍封顶+十二年上限"规则。
最高法裁判观点:董事会决议解聘高管职务属于公司法上的治理行为,但解除劳动合同仍需符合劳动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职务被免除不等于劳动关系终止,两者应区分处理。
三、规则拆解:高管劳动关系的五大特殊性
(一)解聘职务 ≠ 解除劳动合同
| 对比维度 | 解聘职务(公司法) | 解除劳动合同(劳动法) |
| 法律依据 | 《公司法》,董事会/股东会决议 | 《劳动合同法》,需符合法定条件 |
| 程序要求 | 董事会决议即可,无需理由 | 需符合第39/40/41条等法定情形 |
| 法律后果 | 免除职务,劳动关系存续 | 劳动关系终止,需支付补偿或赔偿 |
| 救济途径 | 公司法诉讼(决议撤销等) | 劳动仲裁、诉讼 |
董事会解聘高管职务后,如果公司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安排其他工作或按合同约定支付工资。如果公司直接以解聘职务为由解除劳动合同,需要符合劳动法规定,否则构成违法解除。
(二)经济补偿的三倍封顶规则
高管通常薪资较高,在计算经济补偿时适用特殊规则:
- 基数封顶:月工资高于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按三倍计算;
- 年限封顶:支付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 赔偿金同样受限:违法解除赔偿金(2N)的基数和年限同样受此限制。
计算示例(温州):假设温州2025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7000元,三倍为21000元。某高管月薪5万元,工作10年被违法解除:赔偿金 = 21000元 × 10年 × 2倍 = 42万元(而非5万×10×2=100万元)。
(三)竞业限制的特殊性
高管是法定的竞业限制适格主体,与普通员工相比有以下特点:
- 在职竞业是法定义务:基于忠实义务,无需约定、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 离职竞业需约定+补偿:需书面约定,用人单位须按月支付经济补偿;
- 归入权:高管违反忠实义务自营同类业务的,公司可将其违法所得收归公司;
- 举证相对容易:高管身份本身就证明其接触商业秘密和核心资源。
(四)加班费主张通常受限
高管主张加班费的,浙江裁审实践一般不予支持,理由包括:
- 高管通常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工作时间灵活;
- 高薪中已包含对加班的补偿;
- 高管对工作安排有自主权,难以证明受用人单位安排加班。
但如果高管能证明用人单位明确安排其加班且未支付加班费,仍有可能获得支持。
(五)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特殊规则
如果高管本人就是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或负责人事管理的负责人,其主张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浙江裁审实践一般不予支持。理由是:高管自身负责人事管理,未签劳动合同的责任在其自身,不应由公司承担不利后果。
四、解聘与解除的程序区分及赔偿计算
(一)合法解聘+合法解除的路径
- 董事会决议解聘职务: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召开董事会,作出解聘决议;
- 安排其他工作或协商变更:职务免除后,与高管协商调整岗位或变更劳动合同;
- 协商解除或依法解除:如无法达成一致,可协商解除(支付N),或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不能胜任工作等)解除(支付N+1);
- 办理离职手续:结算工资、经济补偿、办理工作交接、出具离职证明。
(二)违法解除的赔偿计算
如果公司未依法定程序解除高管劳动合同,构成违法解除,需支付赔偿金:
| 项目 | 计算方式 | 高管特殊规则 |
| 经济补偿(N) | 工作年限×月工资 | 月工资按三倍封顶,年限≤12年 |
| 赔偿金(2N) | 经济补偿×2 | 同样受三倍封顶限制 |
| 代通知金(+1) | 上一个月工资 | 仅第40条解除时适用,不受三倍封顶限制 |
(三)高管违反忠实义务的公司救济
如果高管在职期间违反忠实义务(如自营同类业务、谋取公司商业机会、收受贿赂),公司可以:
- 行使归入权:将高管违法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公司法》第148条);
- 主张损害赔偿:要求高管赔偿公司损失;
- 解除劳动合同: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解除,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 追究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等。
五、实务建议与本地化常见问题(温州·浙江)
(一)高管与公司双视角清单
高管怎么做
- 入职时签订详细的劳动合同,明确职务、薪酬、解聘条件;
- 要求公司明确职务解聘与劳动合同解除的关系;
- 保存董事会决议、劳动合同、工资流水等证据;
- 被解聘职务后,要求公司安排工作或书面说明;
- 公司违法解除的,及时申请劳动仲裁(1年时效);
- 注意经济补偿三倍封顶规则,合理预期赔偿数额;
- 离职后遵守竞业限制约定,避免违约;
- 建议咨询专业律师,制定维权策略。
公司怎么做
- 与高管签订专门的高管聘用协议,明确权利义务;
- 在章程中明确高管解聘程序和条件;
- 解聘职务后,依法处理劳动关系,不要直接解除;
- 与高管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约定补偿和违约金;
- 建立高管绩效考核制度,为可能的解除留证据;
- 发现高管违反忠实义务的,及时行使归入权;
- 解除劳动合同前咨询律师,避免违法解除风险;
- 建立高管离职交接制度,防止商业秘密泄露。
(二)本地化常见问题(温州·浙江)
以下问答仅作法律常识普及,不构成法律意见。
Q1:公司董事会解聘总经理,等于解除劳动合同吗?
不等于。董事会决议解聘高管职务是公司法上的治理行为,免除的是高管的职务(如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并不当然解除劳动合同。职务被免除后,如果公司没有依法解除劳动合同,高管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仍然存续,公司应当安排其他工作或按合同约定支付工资。如果公司以解聘职务为由直接解除劳动合同,需要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解除条件,否则构成违法解除,需支付赔偿金(2N)。
Q2:高管的经济补偿为什么有三倍封顶?
《劳动合同法》第47条第2款规定,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经济补偿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这一规则适用于所有高薪劳动者,高管只是最常见的群体。以温州2025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约7000元为例,三倍为21000元,月薪超过21000元的高管,经济补偿基数按21000元计算,最多支付12个月。但违法解除赔偿金(2N)同样受此限制。
Q3:高管的竞业限制和普通员工有什么不同?
高管属于法定的竞业限制适格主体。《劳动合同法》第24条明确,竞业限制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高管的竞业限制有以下特点:一是无需特别约定即可适用(因其身份本身就负有忠实义务);二是在职期间的竞业限制是法定义务,无需支付经济补偿;三是离职后竞业限制需要书面约定并支付经济补偿;四是高管违反忠实义务的,公司可行使归入权,将其违法所得收归公司。
Q4:高管同时担任董事,被罢免董事职务后劳动关系怎么办?
董事与公司之间是委任关系,不是劳动关系。股东会罢免董事职务是公司法上的治理行为,不影响董事与公司之间可能存在的劳动关系。如果该董事同时担任公司高管(如总经理),其劳动关系的处理仍需遵循劳动法规定。如果只是外部董事(不在公司任职、不领工资),被罢免后不存在劳动关系问题。如果是内部董事(同时是公司员工),罢免董事职务后,其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公司应按合同安排工作。
Q5:浙江温州对高管劳动争议的裁审口径是什么?
浙江高院及温州本地裁审实践对高管劳动争议有以下倾向:一是区分职务解聘与劳动合同解除,董事会解聘职务不当然解除劳动关系;二是高管主张加班费的,一般不予支持(高管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且工资中已包含加班补偿);三是高管主张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若高管负责人事管理或自身就是法定代表人,一般不予支持;四是高管经济补偿严格适用三倍封顶规则;五是高管违反忠实义务的,公司可主张归入权和损害赔偿。建议高管和公司在处理争议时充分考虑公司法与劳动法的交叉适用。
本文为法律实务研究与常识普及,不构成法律意见,不构成委托代理关系。具体案件的处理须结合事实证据与现行有效法规,经执业律师审核后确定。文中引用的裁判规则与案例仅供学习参考,不代表对类似案件结果的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