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劳动能力鉴定怎么做?鉴定流程·伤残等级·待遇标准·再次鉴定|温州律师项若森
一、劳动能力鉴定概述与申请条件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职业病病人在工伤认定后,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或停工留薪期满)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申请条件:
- 已取得《认定工伤决定书》
- 伤情相对稳定,或停工留薪期满
- 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
- 在工伤认定决定书作出后及时申请(一般无严格时效,但建议在伤情稳定后尽快申请)
申请主体: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均可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
申请材料:
- 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
- 《认定工伤决定书》原件和复印件
- 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 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
- 工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 近期免冠照片
二、鉴定流程与温州本地鉴定机构
鉴定流程:
- 提出申请:向用人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交申请材料
- 受理审核: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申请后,及时审核材料;材料不完整的,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全部材料
- 组织鉴定:从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
- 作出结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必要时可延长30日
- 送达结论:鉴定结论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温州本地鉴定机构:
- 温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设在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温州市范围内(含鹿城、瓯海、龙湾、乐清、瑞安、永嘉、平阳、苍南、文成、泰顺、洞头)的劳动能力初次鉴定和复查鉴定
- 浙江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设在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对温州市鉴定结论不服的再次鉴定
- 鉴定检查医院:温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指定的医疗机构,包括温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温州市中心医院等
劳动能力鉴定等级与待遇对应速查
- 一级–四级: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7/25/23/21个月本人工资 + 伤残津贴(本人工资90%/85%/80%/75%)。
- 五级–六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8/16个月;难以安排工作的按月发伤残津贴(70%/60%);解除时另计一次性医疗与就业补助金。
- 七级–十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3/11/9/7个月;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时支付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与就业补助金(标准由省级规定)。
- 护理依赖:经确认需护理的,另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按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
鉴定结论是待遇计算的基础;对结论不服可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申请再次鉴定,省级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三、伤残等级划分标准与职业病对应
根据《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16180-2014),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为一级,最轻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 等级 | 划分标准 | 常见职业病对应 |
|---|---|---|
| 一级 | 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 职业性肺癌、职业性白血病、叁期尘肺伴呼吸衰竭、职业性慢性重度中毒伴多器官衰竭 |
| 二级 | 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 叁期尘肺伴活动性肺结核、职业性慢性重度中毒、职业性肿瘤伴转移 |
| 三级 | 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 叁期尘肺、职业性慢性中度中毒伴器官功能障碍 |
| 四级 | 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可以自理 | 贰期尘肺伴肺功能重度损伤、职业性慢性中度中毒 |
| 五级 | 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较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 贰期尘肺(肺功能正常)、职业性慢性轻度中毒伴功能障碍 |
| 六级 | 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中等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 壹期尘肺伴肺功能轻度损伤、职业性慢性轻度中毒 |
| 七级 | 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 壹期尘肺(肺功能正常)、职业性轻度中毒、噪声聋(听力损失较重) |
| 八级 | 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 职业性轻度中毒(恢复期)、噪声聋(中度听力损失) |
| 九级 | 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或者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 职业性急性中毒(治愈后轻度后遗症)、噪声聋(轻度听力损失) |
| 十级 | 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或者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 职业性急性中毒(治愈后无后遗症)、职业性皮肤病(轻度) |
四、各级伤残对应工伤保险待遇
一至四级伤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 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
-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级27个月、二级25个月、三级23个月、四级21个月本人工资
- 按月伤残津贴:一级90%、二级85%、三级80%、四级75%本人工资
- 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 生活护理费:根据生活自理障碍等级,按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30%按月支付
五至六级伤残(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 保留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五级70%、六级60%本人工资)
-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五级18个月、六级16个月本人工资
-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浙江:五级30个月、六级25个月省均工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浙江:五级30个月、六级25个月省均工资)
七至十级伤残(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七级13个月、八级11个月、九级9个月、十级7个月本人工资
- 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浙江:七级10个月、八级7个月、九级4个月、十级2个月省均工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浙江:七级10个月、八级7个月、九级4个月、十级2个月省均工资)
五、再次鉴定、复查鉴定与实务建议
再次鉴定: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复查鉴定: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实务建议:
- 及时申请:伤情稳定后尽快申请劳动能力鉴定,避免因时间过长导致病情变化影响鉴定等级
- 材料完整:提交完整的病历材料,包括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历次检查报告、治疗记录等
- 配合检查:如专家组要求补充检查,应按时到指定医院检查
- 再次鉴定时机:如对初次鉴定结论不服,务必在15日内申请再次鉴定,逾期则结论生效
- 复查鉴定:职业病病情可能进展(如尘肺壹期进展为贰期),1年后可申请复查鉴定提高伤残等级
常见问题
Q1:劳动能力鉴定需要本人到场吗?
职业病劳动能力鉴定一般不需要本人到场做体格检查,因为职业病诊断时已经做了完整的医学检查。鉴定主要依据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和病历材料进行书面评审。但如果专家组认为需要补充某些检查项目,会通知劳动者到指定医院做检查,这种情况下需要本人到场。
Q2:对鉴定结论不服怎么办?再次鉴定会改变结果吗?
对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再次鉴定由省级专家库抽取专家,独立进行鉴定,可能维持也可能改变原结论。实践中,再次鉴定改变原结论的比例约为10%-20%,主要发生在初次鉴定等级偏高或偏低、材料不完整等情形。省级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不能再申请鉴定。
Q3:职业病病情加重后能重新鉴定吗?
可以。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如果伤残情况发生变化(如尘肺壹期进展为贰期、中毒后遗症加重等),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复查鉴定后伤残等级提高的,工伤保险待遇相应调整。需要注意的是,复查鉴定需在初次鉴定1年后申请,且需要提供病情变化的医学证据。
Q4:劳动能力鉴定和职业病诊断有什么区别?
两者是不同的程序:①职业病诊断是由医疗卫生机构根据GBZ诊断标准判断是否患有职业病,解决的是"是不是职业病"的问题;②劳动能力鉴定是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GB/T 16180标准判断伤残等级,解决的是"职业病导致多大程度劳动能力丧失"的问题。顺序是先做职业病诊断→再申请工伤认定→最后做劳动能力鉴定。
Q5:温州劳动能力鉴定需要多长时间?
温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延长30日。也就是说,最长90日内出结论。职业病鉴定因为主要是书面评审,一般在30-45日内出结论。结论作出后会通过邮寄方式送达申请方。如对结论不服,可在收到后15日内申请省级再次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