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问题
以下为职业病防治与维权领域的高频问题,点击对应文章可查看详细分析
Q1:什么是职业病?所有工作中得的病都算职业病吗?
不是。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职业病有法定目录(《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必须同时满足「患病主体是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危害因素引起」「列入法定目录」「与劳动用工行为相关联」四个要件。工作中得的普通疾病(如办公室久坐导致的颈椎病)目前不在法定目录内,不构成职业病。
Q2:怀疑得了职业病,应该去哪里诊断?需要准备什么材料?
劳动者可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诊断。需要提交:①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包括在岗时间、工种、岗位、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名称等);②职业健康检查结果;③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④近三个月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不提供工作场所检测资料的,诊断机构应当结合劳动者的临床表现、辅助检查结果和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并参考劳动者的自述、卫生行政部门提供的日常监督检查信息等,作出职业病诊断。
Q3:离岗前没做职业健康检查,公司解除合同有效吗?
无效。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职业病防治法》第35条)。最高法公报案例(2015)沪二中民三(民)终字第962号明确:即使双方协商解除,未做离岗前检查的解除行为也无效。
Q4:职业病认定为工伤后,还能向用人单位主张民事赔偿吗?
可以,但有范围限制。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职业病防治法》第58条)。实践中,工伤保险待遇与民事赔偿的竞合处理各地口径不一:浙江地区一般支持「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项目不得重复主张」,但对于工伤保险未覆盖的项目(如精神损害抚慰金、部分残疾赔偿金差额)可另行主张民事赔偿。第三人侵权导致的职业病(如交通事故后诊断出职业病),可同时主张工伤保险待遇和第三人侵权赔偿。
Q5:用人单位不配合职业病诊断、不提供职业史材料怎么办?
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用人单位不提供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的,诊断、鉴定机构应当结合劳动者的临床表现、辅助检查结果和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并参考劳动者的自述、卫生行政部门提供的日常监督检查信息等,作出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提供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有异议,或者因劳动者的用人单位解散、破产,无用人单位提供上述资料的,诊断、鉴定机构应当提请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调查。
Q6:职业病诊断报告和职业健康检查报告有什么区别?哪个更重要?
两者性质和效力不同。职业健康检查报告是用人单位组织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健康检查后出具的报告,目的是发现职业禁忌证和疑似职业病,属于「筛查性」文件,由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出具。职业病诊断报告是由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根据劳动者的职业史、临床表现、辅助检查等作出的明确诊断结论,属于「确诊性」文件,具有法律效力,是申请工伤认定和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前提。两者都重要:职业健康检查报告是发现问题的第一道关口,职业病诊断报告是维权的核心证据。
Q7:先后在多家公司工作过,确诊职业病后由哪家公司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由最后接触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职业病病人变动工作单位,其依法享有的待遇不变(《职业病防治法》第60条);最后接触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未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其按照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自行承担全部待遇。原用人单位在离岗职业健康检查中查出职业禁忌却未依法调离、安置、完成离岗前检查即解除劳动关系的,解除行为可能被认定违法,劳动者可请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可对损害加重主张过错赔偿。
Q8:单位不提供检测资料、医院不给历史检查报告,怎么取证?
有两条路径可并行:一是诉讼路径——劳动者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申请调查令);二是行政路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建立职业健康检查档案并保存不少于15年,劳动者可向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投诉举报;同时可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获取职业病诊断统计、检测评价报告、监管处罚记录等官方信息。
Q9: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仲裁时效从什么时候起算?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司法实践倾向于以其首次发现疑似职业病或确诊职业病之日作为权利受侵害的起算点,而非机械以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计算;劳动者离职后持续向用人单位主张权利或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的,构成仲裁时效中断,时效重新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