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监高责任(忠实勤勉 · AI 董事 · 挂名法定代表人)
新《公司法》下董监高义务全面强化,违规担保、自我交易、怠于履职都可能担责
新《公司法》将董监高的忠实义务与勤勉义务大幅具体化:自我交易、篡夺商业机会、违规担保、同业竞争等均纳入追责范围;董事、高管执行职务致他人损害的,公司赔偿后可向有过错者追偿。决策、挂名法定代表人等新型风险也进入司法视野。
AI 董事资格与监督义务及挂名法定代表人涤除登记
AI 能否担任董事、董事用 AI 决策致损谁担责、挂名法定代表人如何涤除登记
阅读全文 → A·02董事高管的忠实义务与自我交易规制
忠实义务边界、自我交易与篡夺商业机会的认定、违规后果与免责路径
阅读全文 → A·03新旧公司法对比:董监高法律责任有哪些变化
义务主体扩容、对第三人责任、影子董事连带、董事会催缴出资、清算义务人由股东改为董事
阅读全文 → A·04董监高法律责任全景与履职风险自查
民事·行政·刑事全清单 + 按身份、场景的站内自查导航(董事/监事/高管/财务负责人/挂名法定代表人/实控人)
阅读全文 → A·05公司监事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法律规则梳理
监事的忠实勤勉义务、不履职责任、兼任限制,以及监事制度在审计委员会替代下的调整
阅读全文 → A·06离职高管去了竞争对手那里,企业怎么合法追责?
高管与普通员工的竞业适用区别、竞业限制协议效力与违约责任、商业秘密交叉保护
阅读全文 →股东出资与加速到期(抽逃 · 一人公司 · 连带责任)
五年实缴期限落地,未实缴、抽逃出资、财产混同都可能击穿有限责任
股东以认缴出资为限担责是基本原则,但有三大击穿点:抽逃出资、一人公司财产混同,以及新法法定的认缴加速到期(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即可请求股东提前缴资)。五年实缴期限与股权转让后的出资责任承接,是 2024 年新法最受关注的改动。
抽逃出资的认定与法律责任
抽逃出资的常见手法、与借款的区分、股东与负有责任董监高的赔偿范围
阅读全文 → B·02一人公司财产混同与连带责任
财产独立举证责任在股东,不能证明即推定连带,如何规范财务留痕
阅读全文 → B·03债权人能要求股东、董事承担连带责任吗
法人人格否认、出资加速到期、董监高对第三人赔偿的边界梳理
阅读全文 →股东权利与救济(知情权 · 代表诉讼 · 盈余分配)
小股东最常用也最容易踩坑的武器:知情权与股东代表诉讼
知情权是小股东的"眼睛",会计账簿、凭证的查阅以书面请求 + 正当目的为前提;代表诉讼则是"替公司出头"的制度,须先穷尽内部救济。两者均有严格的前置程序与举证要求,踩错一步可能败诉。
股东知情权诉讼的范围与边界
可查阅复制的文件范围、会计账簿查阅的前置程序与不正当目的抗辩
阅读全文 → C·02 案例股东知情权纠纷常见难题怎么办
前置程序与不正当目的抗辩、查阅范围含会计凭证、原股东有限诉权,附权威案例
阅读全文 → C·03股东代表诉讼的前置程序
董事高管损害公司利益时,股东提起代表诉讼的前置请求与例外
阅读全文 →公司决议(撤销 · 效力区分 · 章程边界)
决议不成立、可撤销、无效三条路径,起诉期限各不同
决议瑕疵分三档:不成立(根本没开会/没表决)、可撤销(程序瑕疵,60 日内诉)、无效(内容违法)。章程是公司的“宪法”,其个性化条款的效力边界,往往决定股东之间许多争议的胜负。
D·01公司决议被撤销的提起条件与期限
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法或违反章程的,股东六十日内可诉请撤销
阅读全文 → D·02公司章程条款的效力边界
章程可约定与强制法边界、个性化条款的设计与效力审查
阅读全文 →高频问答(点击进入单篇,便于单独引用)
股权代持与转让(隐名出资 · 显名化风险)
代持协议对内有效但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显名化受其他股东过半数限制
代持协议在隐名股东与名义股东之间通常有效,但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名义股东擅自转让、质押,或名义股东自身负债致股权被强制执行,是隐名股东最易“钱股两空”的场景。显名化还需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E·01有限责任公司股权代持的效力与风险
代持协议效力、名义股东擅自处分风险、隐名股东显名化条件与举证
阅读全文 → E·02隐名股东要求显名的条件与路径
实际出资人显名登记为股东的条件、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九民纪要第28条视为同意
阅读全文 → E·03显名股东要求隐名股东显名(名义股东如何退出代持)
名义股东退出代持的路径、代持协议退出权约定、解释三第26条对外责任后的追偿
阅读全文 →减资与清算(债权人保护 · 解散诉讼)
减资必须通知已知债权人,只公告不通知可能触发补充赔偿
减资必须“通知 + 公告”双轨,只公告不通知已知债权人,股东可能在减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董事、高管负有责任亦难辞其咎。公司僵局下股东可诉请解散,但受理门槛较高,常与清算、减资衔接。
F·01公司减资中的债权人保护
通知与公告程序、未通知已知债权人的责任、减资纠纷的救济路径
阅读全文 → F·02公司解散诉讼的受理条件
公司僵局的认定、股东请求解散的前置与受理条件、清算衔接
阅读全文 →挂名法定代表人涤除(卸任 · 限高解除)
未实际履职的挂名法代,可经内部辞任加诉讼涤除登记
挂名法定代表人往往是"背锅侠":限高、欠税追责、违规担保牵连都可能落到头上。新《公司法》第10条明确"辞任董事或经理即视为辞任法定代表人",为涤除登记提供了更清晰的法定路径,先内部辞任并留痕,僵局时再诉请法院判令公司办理变更登记。
挂名法定代表人专题
本板块与第①板块的 AI/涤除文章联动,集中呈现挂名法定代表人从风险识别到涤除登记的全流程。
见①板块专文 →温州属地实践 · 裁判口径(浙江/温州法院)
结合温州本地裁判与试点,呈现与公司法交叉的实务要点
温州是民营经济与商事审判活跃地区,法院发布了一批与公司法高度交叉的典型案例与司法文件。以下素材均来自法院公开发布的典型案例与司法文件,仅供普法与实务研讨参考,不构成个案法律意见;具体案件以生效裁判与最新规定为准。
温州中院典型案例:中外合资股东知情权纠纷
某跨国公司诉温州某合资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案,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2023)浙0303民初4850号,入选浙江法院2024年度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审判典型案例,并被写入2025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要点:中外股东各持50%股权致治理"僵局";起诉前申请诉前行为保全(禁止篡改、隐匿、转移、销毁章程/决议/会计账簿/凭证);法院以“审判+调解”一揽子化解,并协调工商、税务、外管为股权变更开通绿色通道。对知情权保护与公司治理僵局化解具有示范意义。
延伸:查会计凭证 →温州法院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类个人破产)十大典型案例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04-27发布,系浙江(温州先行)试点,非《企业破产法》规定的个人破产。与公司法交叉极深:股东、实控人、配偶为企业担保或持股连带,企业破产后可经集中清理,让"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附条件豁免、设考察期后退出。
典型如:蔡某(温州某机械公司持股30%、销售负责人,与控股股东对214万元债务连带)经集中清理设考察期、附条件豁免;为破产企业提供担保的股东配偶,依"个破融合帮助涉企债务化解"路径卸下债务包袱。适用条件与程序以温州法院指引为准。
延伸:连带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