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结论
能。2024年7月1日施行的新公司法将股东查阅范围扩展至会计凭证(含原始凭证与记账凭证)。有限公司依第57条、股份公司依第110条,股东在书面请求并说明目的后,可查阅会计账簿及会计凭证;并可以查阅全资子公司相关材料,且可委托会计师、律师等中介机构辅助查阅,以提升专业性并固定证据。司法实践长期支持"穿透至原始凭证"。
⚠️ 本页为法律常识普及,不构成法律意见;个案适用以现行有效法规及生效裁判为准。
二、法律依据
- 新《公司法》第57条、第110条将查阅复制范围扩至股东名册;并明确股东可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旧法仅"会计账簿",新法新增"会计凭证")。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与记账凭证。
- 可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辅助查阅、复制,不受股东本人是否具备专业能力限制。
- 股东可查阅、复制全资子公司相关材料,将知情权边界由母公司扩展至全资子公司。
- 股份公司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受持股比例与期间门槛限制(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3%以上股份)。
三、司法实践
查阅范围是新公司法带来的最大红利,司法实践长期支持"穿透至原始凭证"。公报2011年第8期李某君案即指出:公司的具体经营活动只有通过查阅原始凭证才能知晓,不查阅原始凭证,中小股东可能无法准确了解公司真正的经营状况,故查阅会计账簿可一并查阅原始凭证。在(2020)最高法民再170号美国阿某斯公司诉河北阿某斯公司案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中外合资、双方持股相同且合资合同约定一方可自行指定审计师审计的,知情权范围不应限缩,可查阅含原始凭证在内的会计账簿。此外,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主张知情权的,可类推适用公司法(公报2019年第2期)。
- 江苏某中院(二审,公报2011-8):查阅会计账簿可一并查阅原始凭证;不查阅原始凭证中小股东可能无法准确了解真实经营状况。
- 美国阿某斯公司诉河北阿某斯公司(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再170号):中外合资、双方持股相同且合同约定一方可自行指定审计师审计的,知情权范围不应限缩,可查阅含原始凭证在内的会计账簿。
- 某甲公司诉上海某乙公司(某中院(2013)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S1264号):章程可合理扩展法定知情权范围;母公司全资控股时,母公司股东出于正当理由可查阅子公司资料。
- 某教育发展公司诉某教育进修学院(上海某中院,二审,公报2019-2):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主张行使知情权的,可类推适用公司法相关规定。
- 韩某泉诉某科技公司(最高法第二巡回法庭2017典型案例):支持股东查阅会计账簿和原始凭证;公司未提出合理拒绝理由。
四、给当事人的实操建议
- 新公司法下明确主张会计凭证查阅权。书面请求应列明会计账簿与会计凭证,避免仅写"账簿"导致范围争议。
- 委托会计师、律师等中介机构辅助查阅。既提升专业性,也利于固定证据、形成可采信的工作底稿。
- 积极主张全资子公司材料查阅复制。新法赋予的权利应充分行使,扩大信息边界。
- 股份公司中小股东注意持股比例与期间门槛。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3%以上股份方可查阅账簿与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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