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以"不正当目的"拒绝股东查账,能成立吗?举证责任在谁

领域:公司法(含股东知情权) · 地域:浙江省温州市 · 类型:FA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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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结论

不当然合法。公司主张股东具有"不正当目的"的,举证责任在公司一方;公司仅凭怀疑(如"股东可能为其他案件对方收集证据")不能拒绝。司法解释明确不正当目的限于特定情形,如股东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实质性竞争的业务、为向第三人通报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等。若公司无法举证,股东可诉请查阅,法院通常支持。

⚠️ 本页为法律常识普及,不构成法律意见;个案适用以现行有效法规及生效裁判为准。

二、法律依据

三、司法实践

"不正当目的"是公司以实质理由拒绝查阅的几乎唯一重点,但其认定高度依赖公司举证。在《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1年第8期李某君案中,法院明确:公司怀疑股东查阅会计账簿系为其他案件对方当事人收集证据,不属于公司法规定的"不正当目的"。反向而言,法院亦在多个案例中认可公司抗辩:当股东近亲属设立同行业公司构成实质竞争、或股东为同业竞争与获取商业秘密破坏经营时,公司拒绝获支持。判断的关键在于"证据"而非"怀疑"。

四、给当事人的实操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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