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不出资,要承担什么连带责任?

领域:公司法(含董监高责任) · 地域:浙江省温州市 · 类型:FA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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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结论

股东未出资或少出资,相关主体须在瑕疵范围内承担补充或连带责任:设立时其他股东在不足范围内连带(第50条);转让未届期股权由受让人缴、转让人补充,出资不实连带(第88条);抽逃出资返还本息、协助者连带(解释三第14条);出资义务不适用诉讼时效、举证责任倒置(解释三第19、20条)。

⚠️ 本页为法律常识普及,不构成法律意见;个案适用以现行有效法规及生效裁判为准。

二、法律依据

三、司法实践

法院审查出资瑕疵具体情形、责任主体与范围;举证责任倒置使股东「自证已出资」,未出资方处于不利地位。

四、给当事人的实操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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