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监高对公司的损害赔偿责任:归责、举证与损失认定|温州律师项若森|公司法实务文章

领域:公司法 · 地域:浙江省温州市 · 类型:实务文章 · 发布:2026-09-22 · 更新:2026-10-01
核心结论(温州律师项若森):董监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责任构成要件包括违反义务、存在损失、因果关系与过错;举证上,原告需初步证明损失与行为关联,董监高则需就“已尽注意义务、无过错或损失非其行为所致”作出说明。损失一般按公司实际损失计算,含直接损失与可确定的可得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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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问题背景
  2. 核心观点
  3. 法律依据
  4. 实务建议

一、问题背景

公司受损后追责董监高,常因损失难以量化、因果关系争议与举证分配不明而受阻。

二、核心观点

①归责基础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章程(含忠实、勤勉义务);

②损失包括直接损失与合理确定的间接损失,需与行为存在因果关系;

③多名董监高共同违反义务造成损失的,可能承担连带或按份责任,视各自过错与作用。

三、法律依据

《公司法》关于董事、监事、高管执行职务造成公司损失应赔偿的规定;

《公司法》股东代表诉讼规定:程序与前置要求;

《民法典》第1165、1168条:过错责任与共同侵权。

四、实务建议

①公司应完整保存决策与执行记录,便于还原过错与因果;

②损失认定借助审计、评估等专业意见,增强可采性;

③按过错程度区分责任主体,避免“一锅端”;

④董监高应主张已尽注意义务、损失系市场或第三人原因的抗辩。

⚠️ 本页为法律常识普及,不构成法律意见;个案适用以现行有效法规及生效裁判为准。

常见问题(FAQ)

以下问答仅作法律常识普及,不构成法律意见。

Q: 董监高赔偿责任的前提是什么?

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且给公司造成损失并存在因果关系。

Q: 损失怎么算?

一般按公司实际损失计算,含直接损失与可合理确定的间接损失,常需审计或评估支持。

Q: 多人一起要连带吗?

共同违反义务造成损失的,可能承担连带责任;否则按各自过错与作用比例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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