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受损后追责董监高,常因损失难以量化、因果关系争议与举证分配不明而受阻。
①归责基础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章程(含忠实、勤勉义务);
②损失包括直接损失与合理确定的间接损失,需与行为存在因果关系;
③多名董监高共同违反义务造成损失的,可能承担连带或按份责任,视各自过错与作用。
《公司法》关于董事、监事、高管执行职务造成公司损失应赔偿的规定;
《公司法》股东代表诉讼规定:程序与前置要求;
《民法典》第1165、1168条:过错责任与共同侵权。
①公司应完整保存决策与执行记录,便于还原过错与因果;
②损失认定借助审计、评估等专业意见,增强可采性;
③按过错程度区分责任主体,避免“一锅端”;
④董监高应主张已尽注意义务、损失系市场或第三人原因的抗辩。
以下问答仅作法律常识普及,不构成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