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我交易、关联方采购/租赁/资金往来是忠实义务违反高发领域,常伴随利益输送,直接损害公司与其他股东利益。
①董监高与公司交易应按章程和法律规定报告并回避表决,重大交易需股东会审议;
②交易须公允,价格明显偏离市场且无合理说明的,可能被认定损害公司利益;
③救济包括:公司归入权、损害赔偿、股东代表诉讼、必要时请求确认合同无效。
《公司法》关于董事、高管忠实义务与关联交易的规定:报告、审议、回避与禁止损害公司利益;
《公司法》关于董事、高管违反忠实义务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的规定(归入权);
《公司法》股东代表诉讼规定与《民法典》:程序与民事责任。
①建立关联方清单与关联交易审批流程,逐笔留痕;
②交易定价保留市场比价、评估报告等公允性证据;
③关联董监高一律回避表决并在会议记录中记载;
④股东发现利益输送的,及时固定证据并通过代表诉讼或归入权主张权利。
以下问答仅作法律常识普及,不构成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