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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征收土地现状调查与确认(政府方操作要点)

土地现状调查是征收补偿的"第一手数据",查的是位置、权属、地类、面积与地上附着物。它必须经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共同确认(实施条例第26条),且土地调查成果不能替代权属登记(条例第28条)。这两点守不住,后续补偿与强执都埋雷。

一、调查查什么(四要素 + 地上物)

类别内容
位置 / 权属 / 地类 / 面积充分应用不动产登记成果;地类以登记与现状综合认定
住宅 / 房屋结构、面积、用途、建造年代、权属来源
地上附着物 / 青苗种类、数量、权属,逐一清点登记
社会保障对象需安置的农业人口数量(为补偿安置方案提供依据)
要点:现状调查结果须与补偿安置方案一并公告(浙江省程序规定第5步),公告含现状调查成果及范围图。

二、共同确认是硬要求(实施条例第26条)

  • 现状调查应邀请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到场,调查结果由各方共同确认、签字。
  • 调查结果是补偿登记、补偿安置决定、责令交地的基础数据;数据不实将直接动摇后续行为合法性。
  • 被征收人拒绝签字:如实记录、拍照录像、邀请村委会或见证人到场见证,不能以“不签字”替代共同确认程序。
  • 调查人员须执行统一方案、标准与技术规程,伪造篡改资料给予处分并通报。

三、土地调查成果 ≠ 权属认定(条例第28条红线)

  • 调查成果是编制规划、国土管理的重要依据,但不作为行政处罚依据,不作为划分部门职责依据。
  • 地类不一致争议(如登记耕地、现状建设用地):不能单凭调查成果作对被征收人不利认定,须结合不动产登记、历史批文、现状调查综合判断。
  • 调查成果不能替代合法权属登记或现状调查结论;确权争议以登记簿与确权程序为准(见土地确权与权属争议处理)。

四、政府方时限红线与留痕

  • 现状调查在征收预公告之后、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前完成(批前第2步)。
  • 调查结果随补偿安置方案一并公告 ≥ 30 日。
  • 全程留痕:调查表、确认签字、影像、见证人记录归档;数据、图件、实际状况三者一致。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调查成果质量负总责,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

五、常见瑕疵自查

  • □ 未经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共同确认、单方调查
  • □ 以土地调查成果直接认定“违法占地”并处罚
  • □ 地类争议未结合登记与批文综合判断
  • □ 现状调查结果未随方案一并公告
  • □ 调查影像、签字、见证人记录缺失
提示:现状调查是复议、诉讼中"事实认定"的基础证据。一旦被推翻,补偿安置决定、责令交地决定整体动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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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政府方实务问答)

土地现状调查被征收人不配合签字怎么办?
现状调查应充分应用不动产登记成果,并邀请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到场共同确认;被征收人拒绝签字的,应如实记录、拍照录像、邀请村委会或见证人见证,确保过程留痕,不能以“不签字”替代共同确认程序。
土地调查成果能直接认定“违法占地”并处罚吗?
不能。土地调查条例第28条明确,调查成果不作为依照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调查对象实施行政处罚的依据,也不作为划分部门职责分工和管理范围的依据。其仅作为规划、国土管理的基础参考资料。
现状调查与不动产登记不一致,以哪个为准?
地类、权属有争议的,不能单凭土地调查成果作对被征收人不利的认定,须结合不动产登记簿、历史用地批文、现状调查(实施条例第26条)综合判断。登记簿记载是权属认定的基础。
现状调查成果造假有什么后果?
条例规定地方政府负责人不得擅自修改调查资料、不得强令授意篡改或编造虚假数据,违反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接受调查者转移隐匿篡改原始记录的,可处5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