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行政案件K0812

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法定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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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诉,包括拒绝提供或逾期不予答复、提供内容形式不符、公开侵犯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拒绝更正记录等;造成损害的可一并或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裁判规则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主要包括:(一)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被拒绝提供或者逾期不予答复;(二)认为提供的政府信息不符合申请要求的内容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适当形式;(三)认为主动公开或者依他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侵犯其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四)认为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要求更正而遭拒绝、逾期不予答复或者不予转送有权机关处理;(五)其他政府信息公开具体行政行为。造成损害的,可以一并或者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法律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1〕17号)第1条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相关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范围的答复(〔2014〕行他字第5号)。

生活场景解读

政府信息公开属于服务行政、给付行政,与传统的干预或管制行政不同。政府信息公开行为有的是内部行为(如公开前的保密审查),有的是外部行为(主动公开或依申请提供),有的是法律行为(依申请公开),有的是事实行为(主动公开);只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才具有可诉性,即行政机关对外作出的、针对特定对象和特定事项、具有法律效果的行为;行政机关内部行为、过程性行为、抽象行政行为以及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不可诉。“侵犯其合法权益”指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受法律保护的权利和利益,包括为《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规定的知情权;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另行收取其他费用,对违规收取费用的行为可诉。

行政机关针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不予公开答复或者逾期不予答复的,属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以此不属于复议范围为由不予受理、适用法律错误的,人民法院依法应予纠正。实务要点:申请信息公开被拒或逾期不答复的,保留申请凭证(邮寄回执、网上申请记录等),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或起诉;要求更正与自身相关的错误记录也属于法定救济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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