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拆迁中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包括:一是征收决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二是补偿决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三是限期拆除决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四是强制拆除决定,行政机关作出的强制拆除决定;五是信息公开答复,行政机关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六是行政处罚决定,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如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等;七是行政强制决定,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强制决定,如查封、扣押、冻结等;八是其他行政行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其他影响企业合法权益的行政行为。
不能申请行政复议的事项:一是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二是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三是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四是行政法规、规章或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五是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六是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七是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八是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九是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 类型 | 具体内容 | 企业关注点 |
|---|---|---|
| 可复议行政行为 | 征收决定、补偿决定、限期拆除决定、强制拆除决定、信息公开答复、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强制决定等 | 这些行政行为直接影响企业的合法权益 |
| 不可复议事项 | 行政处分、民事纠纷调解、国家行为、行政法规规章、刑事侦查行为、调解仲裁行为、行政指导行为、重复处理行为、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 这些事项不属于行政复议的范围 |
行政复议的申请期限:根据《行政复议法》第9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的计算:一是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告知当事人的,自当事人收到行政行为文书之日起计算;二是未告知申请期限,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申请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申请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三是不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当事人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申请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但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
行政复议机关的确定:根据《行政复议法》第12条,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根据《行政复议法》第13条,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 被申请人 | 复议机关 | 企业拆迁中的常见情形 |
|---|---|---|
| 县级以上政府工作部门 | 本级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人选择) | 自然资源局、住建局、生态环境局等作出的行政行为 |
| 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 | 上一级主管部门 | 海关、金融、国税等 |
|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 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 | 市、县级政府作出的征收决定、补偿决定 |
| 省、自治区政府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政府 | 该派出机关 | 行政公署所属的县级政府 |
行政复议的审查范围:行政复议机关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审查范围包括合法性和合理性。合法性审查包括:一是主体是否合法,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否具有法定职权;二是程序是否合法,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三是事实是否清楚,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四是适用法律是否正确,作出具体行政行为适用的法律是否正确;五是是否超越职权,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是否超越法定职权;六是是否滥用职权,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是否滥用职权。合理性审查包括:一是具体行政行为是否明显不当;二是行政处罚是否显失公正;三是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是否合理。
行政复议的审查标准:行政复议机关审查具体行政行为,以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以及上级行政机关依法制定和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为依据。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应当决定维持。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一是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二是适用依据错误的;三是违反法定程序的;四是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五是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行政复议的审查方式: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行政复议决定的类型:一是维持决定,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二是履行决定,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三是撤销决定,具体行政行为有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依据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或者滥用职权、明显不当等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四是变更决定,具体行政行为有上述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决定变更;五是确认违法决定,具体行政行为有上述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决定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六是责令重新作出决定,决定撤销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七是赔偿决定,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行政复议机关对符合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应当给予赔偿的,在决定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时,应当同时决定被申请人依法给予赔偿。
行政复议决定的效力: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被申请人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或者不履行最终裁决的行政复议决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一是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二是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救济:申请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是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除外。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决定类型 | 适用情形 | 法律效力 |
|---|---|---|
| 维持决定 | 具体行政行为合法适当 | 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
| 履行决定 | 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 | 被申请人应当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
| 撤销决定 | 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 | 具体行政行为自始无效 |
| 变更决定 | 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 | 变更后的行政行为发生法律效力 |
| 确认违法决定 | 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宜撤销 | 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
| 赔偿决定 | 申请人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 | 被申请人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
企业行政复议的维权策略:一是及时申请行政复议,企业对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当在知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不要超过期限;二是选择合适的复议机关,企业可以选择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应当选择公正、独立的复议机关;三是提出全面的复议理由,企业应当从合法性和合理性两个方面提出复议理由,包括主体是否合法、程序是否合法、事实是否清楚、适用法律是否正确、是否超越职权、是否滥用职权、是否明显不当等;四是提供充分的证据,企业应当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存在违法或不当之处;五是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企业因具体行政行为遭受损失的,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六是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及时提起行政诉讼。
企业行政复议的注意事项:一是不要超过法定期限,企业应当在知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不要超过期限;二是不要口头申请,行政复议申请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不要口头申请;三是不要遗漏被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应当明确被申请人,不要遗漏;四是不要遗漏复议请求,行政复议申请应当明确复议请求,不要遗漏;五是保留相关证据,企业应当保留行政行为文书、复议申请书、送达凭证等证据;六是聘请专业律师,企业应当聘请专业律师,制定综合维权方案。
以下问答仅作法律常识普及,不构成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