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条款的效力边界|温州律师项若森

领域:公司法(含董监高责任) · 地域:浙江省温州市 · 类型:实务文章 · 发布:2026-08-15 · 更新:2026-09-10
核心结论:温州律师项若森解析公司章程可自主约定的事项范围,以及哪些条款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一、问题背景

公司章程常被称为公司"宪法",但多数创业者直接用工商局的填空模板,遇到控制权纠纷才发现约定空白。 也有人把章程写得"很霸气",比如"小股东永远无分红权""一票否决一切",结果条款被判无效。 章程可以量身定制,但边界在于:不能抵触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能违背公序良俗。

⚠️ 本页为法律常识普及,不构成法律意见;个案适用以现行有效法规及生效裁判为准。

二、核心观点

公司法赋予章程广泛自治空间(如表决权比例、分红方式、股权转让限制等),但章程条款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公序良俗的无效。 有效章程对全体股东、董监高具有约束力,是内部治理的最高依据。

三、法律依据

四、实务建议

本地化常见问题(温州·浙江)

以下问答仅作法律常识普及,不构成法律意见。

Q1:这类问题的背景和现状是什么?

公司章程常被称为公司"宪法",但多数创业者直接用工商局的填空模板,遇到控制权纠纷才发现约定空白。 也有人把章程写得"很霸气",比如"小股东永远无分红权""一票否决一切",结果条款被判无效。 章程可以量身定制,但边界在于:不能抵触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能违背公序良俗。

Q2:「核心观点」是什么意思,实务中怎么把握?

公司法赋予章程广泛自治空间(如表决权比例、分红方式、股权转让限制等),但章程条款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公序良俗的无效 。 有效章程对全体股东、董监高具有约束力,是内部治理的最高依据

Q3:相关法律依据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5条及相关授权性条款 :允许章程对股东会职权、表决、分红等事项作特别约定("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法律行为效力的一般规定 :章程条款若违反强制性规定或公序良俗,可被认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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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内容说明:由项若森律师整理,基于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及浙江省、温州市相关规范性文件,结合公开裁判规则与实务经验撰写,仅供普法与实务研讨参考,不构成针对具体事项的法律意见,亦不构成委托代理关系。个案情况不同,请以正式法律意见及生效裁判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