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解散诉讼的受理条件|温州律师项若森

领域:公司法(含董监高责任) · 地域:浙江省温州市 · 类型:实务文章 · 发布:2026-08-15 · 更新:2026-09-10
核心结论:温州律师项若森解析股东提起公司解散之诉的持股门槛、经营管理严重困难的认定与前置救济路径。

一、问题背景

股东之间闹翻后,常见一句话:"这公司我不干了,解散它!"但解散公司是最严厉的救济,法院极为审慎。 很多人误以为"亏损就能解散",或"我一个人说了算",结果起诉被直接驳回。 实务中,解散之诉的门槛和证明标准都很高,须先穷尽其他解决途径。

⚠️ 本页为法律常识普及,不构成法律意见;个案适用以现行有效法规及生效裁判为准。

二、核心观点

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在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且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可请求法院解散公司。法院审查重点是"治理僵局"而非单纯亏损。

审查维度符合受理通常被驳回
持股比例持有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表决权不足10%且未联合其他股东
争议性质股东会、董事会长期失灵的治理僵局仅公司亏损、利润分配等经营问题
其他途径股权转让、减资、回购等均无法解决尚未穷尽其他救济途径

三、法律依据

四、实务建议

股东表决权超10%核算持股与表决权
→
举证治理僵局股东会长期无法召开或无法决议
→
穷尽其他途径转让·减资·回购均不成
→
法院判决解散
→
15日内组成清算组清算

本地化常见问题(温州·浙江)

以下问答仅作法律常识普及,不构成法律意见。

Q1:这类问题的背景和现状是什么?

股东之间闹翻后,常见一句话:"这公司我不干了,解散它!"但解散公司是最严厉的救济,法院极为审慎。 很多人误以为"亏损就能解散",或"我一个人说了算",结果起诉被直接驳回。 实务中,解散之诉的门槛和证明标准都很高,须先穷尽其他解决途径。

Q2:「核心观点」是什么意思,实务中怎么把握?

持有公司 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 的股东,在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且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可请求法院解散公司。法院审查重点是"治理僵局"而非单纯亏损

Q3:相关法律依据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31条 :规定持有百分之十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申请司法解散的要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1条 :细化"经营管理严重困难"的认定,区分亏损与治理僵局,明确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受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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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内容说明:由项若森律师整理,基于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及浙江省、温州市相关规范性文件,结合公开裁判规则与实务经验撰写,仅供普法与实务研讨参考,不构成针对具体事项的法律意见,亦不构成委托代理关系。个案情况不同,请以正式法律意见及生效裁判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