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对公司重大决议的小股东,能要求公司回购股份吗?新公司法第89条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实务全解|温州律师项若森

领域:公司法(含董监高责任) · 地域:浙江省温州市 · 类型:实务文章 · 发布:2026-09-19 · 更新:2026-10-10
核心结论(温州律师项若森):新《公司法》(2024年7月1日施行)第八十九条规定了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在法定情形下,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请求公司按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这是小股东依法退出公司的法定通道。行使有严格程序:须在股东会上投反对票,决议作出后六十日内与公司协商,协商不成的须在九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权利消灭。需特别区分,异议股东回购是法定权利,与投资协议中约定的对赌回购性质完全不同。

一、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的法定情形

《公司法》(2023年修订)第八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请求公司按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

第八十九条第三款为修法新增:公司的控股股东滥用股东权利,严重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利益的,其他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此条款拓宽了小股东退出路径,但举证难度较高。

二、行使程序:反对票前置与期限

行使回购请求权的前提是股东在股东会上对相关决议投了反对票;投赞成票或弃权票的,事后不得主张回购。小股东应在表决时即明确表达异议,并保留会议记录、表决票等证据。

自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应就收购价格协商;协商不成的,自决议作出之日起九十日内可向法院起诉。九十日为除斥期间,逾期不起诉的回购请求权消灭。公司收购本公司股权后应在六个月内依法转让或注销。

三、回购价格的确定

股东与公司先协商定价。协商不成进入诉讼后,法院通常以股东会决议作出时的公司净资产为基础,结合经营状况、行业前景、无形资产价值等因素,委托评估机构评估后酌定。参考因素包括最近一期财务报表净资产值、盈利能力与分红记录、行业平均市盈率、同类型交易价格等。

四、与相关制度的区别

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是形成权(退出公司,利益归股东个人),须对法定重大决议投反对票,适用九十日除斥期间;股东代表诉讼是救济权(追究董监高对公司的侵害,胜诉利益归公司),适用诉讼时效一般规定。与公司解散诉讼相比,回购请求权是小股东“拿钱走人”、公司继续存续,解散诉讼则是“公司清算关门”。

与对赌协议约定回购相比,法定回购权基于法律直接规定,触发条件为三种法定情形加控股股东滥用权利;约定回购(对赌)基于合同约定,触发条件为业绩承诺未达标等,价格通常按约定公式计算。

五、给异议股东与公司的实操建议

本地化常见问题(温州·浙江)

以下问答仅作法律常识普及,不构成法律意见。

Q1:小股东只要觉得公司不分红,就能要求回购股权吗?

不能。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须同时满足:连续五年盈利、连续五年不分配、且符合法定分配条件。公司亏损不分红不适用,未连续五年也不适用。

Q2:股东会决议通过后多久内必须起诉?

自决议作出之日起九十日内。这是除斥期间,逾期权利消灭。建议决议作出后立即咨询律师,不要等到协商期满才准备起诉。

Q3:公司说没钱回购怎么办?

法院判决后可强制执行。但公司收购本公司股权须符合资本维持原则,回购后六个月内须转让或注销;如公司确实不具备回购条件,法院可能同时审查减资程序等合规问题。

Q4:投了弃权票还能行使回购请求权吗?

不能。第八十九条要求“对该项决议投反对票”。投赞成票或弃权票的视为无异议,不享有回购请求权。

Q5:异议股东回购和对赌协议回购是一回事吗?

不是。异议股东回购是法定权利,基于第八十九条三种法定情形触发;对赌回购是约定权利,基于投资协议约定的业绩对赌条款触发。两者权利来源、触发条件、价格确定均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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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内容说明:由项若森律师整理,基于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修订)及浙江省、温州市相关规范性文件,结合公开裁判规则撰写,仅供普法与实务研讨参考,不构成针对具体事项的法律意见,亦不构成委托代理关系。个案情况不同,请以正式法律意见及生效裁判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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