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自然人合法的私有财产可以依法继承。股权中的财产性内容——出资份额对应的财产价值、已确定但未分配的利润、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属于遗产范围,自继承开始时由继承人取得。
新《公司法》第九十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即股东资格以“可继承”为原则、以“章程另有规定”为例外。《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十六条进一步明确: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股东因继承发生变化时,其他股东主张优先购买权的,法院不予支持,但章程另有规定或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章程约定“继承人不得继承股东资格,股权由其他股东按约定或评估价收购”的,原则有效。继承人虽不能成为股东,但有权就股权对应的财产价值获得折价补偿;补偿价格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的通常以公司净资产为基础评估。
章程可约定“继承人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方可成为股东”,此类附加条件受章程自治保护;但若章程实质剥夺继承人财产继承权(如约定股权无偿归公司或其他股东),可能因违反继承法强制性规定而无效。章程未作任何限制的,合法继承人自继承开始时即取得股东资格。
继承股权不以行为能力为前提,未成年人同样可以成为股东;但其表决权、分红收取权须由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公司不得以继承人未成年为由拒绝登记。
多个继承人时股权由数人共有,共有人应就表决权行使作出统一安排;协商不成的,可推举一人代表或按继承份额分别行使,并在股东名册中分别记载。公司不应因未析产而拒绝变更登记。
程序上分三步:继承人无争议的可办理继承权公证,存在争议的须通过继承诉讼确认股权归属;公司应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修改股东名册,公司拒绝的,继承人可诉请公司履行;完成名册变更后,公司应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税务上,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继承股权不征个人所得税,但继承人日后对外转让时须按“财产转让所得”计税;股权继承所立书据属于“产权转移书据”,应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温州民营企业以家族企业、小微企业为主,纠纷多发于:创始人突发离世,多名子女就股权归属争执;章程未约定股东资格继承,其他股东担心“外人”进入治理;继承人含未成年人,公司拒绝登记;继承人众多分散,无法形成统一表决。核心往往不在“能不能继承”,而在“怎么行使、如何共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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