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结论:温州律师项若森解析隐名股东(实际出资人)请求显名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须满足的条件、法律路径与举证要点,含九民纪要第28条「视为同意」规则。
一、问题背景
出资却登记在他人名下,是民营企业里常见的「股权代持」。隐名股东(实际出资人)出于规避身份限制、隐藏财产、便利融资等目的,
把股权挂在名义股东(显名股东)名下。当信任基础动摇、或名义股东自身陷入债务、离婚、继承纠纷时,
隐名股东往往想把股权「过户」到自己名下,光明正大地当股东。
常见误区是:以为钱是自己出的,就能凭转账记录直接要求把名字换成自己。实务中这行不通——显名涉及公司人合性,
不是出资人与名义股东之间的私事。
⚠️ 本页为法律常识普及,不构成法律意见;个案适用以现行有效法规及生效裁判为准。
二、核心观点
隐名股东要「显名」(即请求公司将其记载于股东名册、变更登记为登记股东),须同时满足两项条件:
- 代持关系真实、代持协议有效,且隐名股东已实际履行出资义务;
- 公司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其显名(「人合性」门槛)。
值得强调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九民纪要)第28条把「同意」作了放宽:
如果其他股东过半数「知道隐名股东实际出资的事实,且对其实际行使股东权利(如参加股东会、分取红利)未曾提出异议」,
法院可以认定他们「同意」显名,无需再专门开会表决。
因此,显名之诉的本质是「请求公司履行变更记载与登记义务」,公司是关键义务主体,
而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或视为同意)是绕不开的实体门槛。
三、法律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24条:第1款确认有限责任公司的代持协议在不存在法定无效情形时有效,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依约享有合同权利;第3款明确,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和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254号)第28条:其他股东过半数知道实际出资事实且长期未提异议的,视为同意显名,可破例不经专门表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修订)第56条、第86条:股东名册记载与股权转让请求变更登记的规则,为显名后的记载与登记提供程序依据。
- 《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第14—16条(外商投资企业代持显名的特殊规则):外商投资企业的代持显名还可能涉及审批、备案等特别程序,不能简单套用内资规则。
四、实务建议
路径一:协商显名(首选)
与其他股东沟通,争取过半数书面确认代持关系并同意显名;由名义股东将股权转让给隐名股东(或公司直接变更记载),
公司据此修改股东名册、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路径二:诉讼显名(协商不成时)
以公司为被告、名义股东与不同意显名的其他股东为第三人,诉请确认代持关系、判令公司办理变更记载与登记。
举证要点(决定胜负的关键材料)
- 代持协议:书面为佳,口头代持举证极难;
- 出资凭证:隐名股东向公司或名义股东支付出资的转账记录,备注「出资 / 投资款」;
- 实际行使股东权利的证据:参加股东会签到、表决记录、分红领取记录;
- 其他股东知情且未异议的证据:往来函件、微信记录、长期未否认的沟通。
风险提示:显名完成前,名义股东仍是登记股东,其擅自转让、质押股权可能适用善意取得,隐名股东只能向名义股东索赔;
名义股东自身负债时,该股权还可能被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因此,显名宜早不宜迟,符合条件的应尽快落位。
本地化常见问题(温州·浙江)
以下问答仅作法律常识普及,不构成法律意见。
Q1:隐名股东出了钱,是不是自动就是公司的登记股东?
不是。出资只解决代持关系内部有效,要成为登记股东还须经公司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并完成股东名册记载与工商变更登记。显名之诉的本质是请求公司履行变更记载与登记义务。
Q2:「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是按出资比例还是按股东人数算?
按人头(股东人数)过半数,不是按出资比例。有限责任公司强调人合性,故以股东人数为准,出资比例不决定是否同意显名。
Q3:有没有不用专门开会表决就能显名的情况?
有。最高人民法院九民纪要第28条明确:其他股东过半数知道隐名股东实际出资的事实,且对其实际行使股东权利(参加股东会、分取红利等)未曾提出异议的,可以认定他们同意显名,无需再专门开会表决。
Q4:公司就是不配合办理变更登记,隐名股东该怎么办?
可起诉请求公司履行变更记载与登记义务;判决生效后公司仍不配合的,可凭生效判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协助执行),由登记机关依协助执行通知办理变更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