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中常出现合同签订方、收款方、开票方不一致(如通过第三方代收代付、集团统一开票),企业在税务检查时被告知“三流不一致、不得抵扣”,争议由此产生。
①“三流一致”是征管实务中的风险指标,不是抵扣的法定前提;判断抵扣的核心是交易真实性与发票真实性;
②发票由实际销售方开具、业务真实发生的,即使存在代收代付,原则上应准予抵扣;
③若发票系他人虚开而受票方不知情(善意取得),按相关规定进项不得抵扣,应作进项税额转出,但不必然构成偷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准予抵扣的进项与不得抵扣的情形;
《发票管理办法》及虚开发票相关规定:虚开发票的认定与责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善意取得的处理规则。
①留存完整业务链条证据:合同、出入库单、运输单、验收单、付款凭证、聊天记录,证明业务真实;
②优先保持票、款、货、合同主体一致;确需代收代付的,签订书面代付说明并保留授权文件;
③收到异常发票前核查销售方资质与经营范围,避免接受“票货分离”发票;
④被认定虚开的,及时主张善意取得、补救换开合规发票,并区分“补税”与“偷税”责任。
以下问答仅作法律常识普及,不构成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