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价或低价转让(尤其亲属间、内部转让或长期亏损企业)常被税务机关按净资产核定,纳税人对核定依据与程序提出异议。
①股权转让所得 = 转让收入 − 股权原值 − 合理费用,适用20%税率;
②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常见方法:按每股净资产或对应份额净资产核定);
③正当理由有明确情形,如能证明的亲属间转让、企业改制重组、员工持股等,可据以主张不核定。
《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财产转让所得按次计税;
《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核定情形、正当理由、申报程序;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5条及行政复议、诉讼相关规定:核定权与救济。
①转让前做资产评估,留存评估报告作为公允作价的依据;
②若属亲属间等法定正当理由情形,准备亲属关系、婚姻关系证明等材料;
③申报时主动提交资产评估、净资产说明,减少被核定的空间;
④对核定不服,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一般应先复议)或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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