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结论:温州律师项若森系统梳理征收中的继承问题:被征收人在征收前、征收中、签约后死亡的不同处理方式;补偿款、安置房、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规则;遗嘱继承与法定继承的适用;继承人如何参与征收程序、签订补偿协议。
征收过程中被征收人死亡是常见情形,但处理方式因死亡时间不同而有重大差异。本文系统梳理三种情形:征收前死亡的,由继承人作为被征收人参与征收;征收中死亡的,已确定的补偿权益由继承人继承;签约后死亡的,补偿协议的权利义务由继承人继受。核心要点:补偿款属于遗产,可以继承;安置房指标具有人身属性,能否继承需看当地政策;宅基地使用权不能单独继承,但地上房屋可以继承,地随房走。继承人应当及时向征收部门申报继承权,参与补偿协商。
一、被征收人死亡时间的三种情形
征收过程中被征收人死亡,处理方式因死亡时间不同而有重大差异。实践中主要分为三种情形:
被征收人死亡时间与处理方式
| 死亡时间 | 处理方式 | 法律依据 |
| 征收决定作出前死亡 | 继承人作为被征收人参与征收,签订补偿协议 | 《民法典》第1121条 |
| 征收决定作出后、签约前死亡 | 已确定的补偿权益由继承人继承,继承人参与协商签约 | 《民法典》第1122条 |
| 签订补偿协议后死亡 | 补偿协议的权利义务由继承人继受,继承人领取补偿款、接收安置房 | 《民法典》第1161条 |
关键时间节点是征收决定作出之日。征收决定作出前,房屋所有权人死亡的,继承人取得房屋所有权,应当以继承人名义作为被征收人;征收决定作出后,被征收人已经确定,其死亡后补偿权益作为遗产由继承人继承。
- 征收决定前继承人取得房屋所有权,直接作为被征收人参与征收、签订补偿协议
- 决定后·签约前被征收人已经确定,已形成的补偿权益由继承人继承,继承人参与协商签约
- 签订协议后补偿协议的权利义务由继承人继受,领取补偿款、接收安置房
二、补偿款、安置房、宅基地的继承规则
(一)补偿款的继承
根据《民法典》第1122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征收补偿款属于被征收人的合法财产,可以作为遗产继承。补偿款包括房屋价值补偿、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等,均属于遗产范围。
(二)安置房的继承
安置房指标具有一定的人身属性,能否继承需要看当地政策。实践中,大部分地区允许安置房指标继承,但也有部分地区规定安置房指标仅限被征收人本人享有,不能继承。
特别提醒:如果被征收人在安置房分配前死亡,继承人能否继续享有安置房指标,需要查阅当地的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温州地区一般允许继承人继续享有安置房指标,但需要办理继承权公证或法院判决确认继承权。
(三)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62条,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权利,具有人身属性,不能单独继承。但是,宅基地上的房屋属于公民个人合法财产,可以继承。根据"地随房走"原则,继承人继承房屋后,同时取得宅基地使用权。
继承人是城镇居民的,也可以继承农村房屋,并基于房屋所有权继续使用宅基地。但房屋灭失后,宅基地使用权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继承人不能重建。
| 财产权益 | 能否继承 | 说明 |
| 征收补偿款 | 可以 | 属被继承人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作为遗产由继承人继承 |
| 安置房指标 | 视当地政策 | 多允许继承,需办理继承权公证或经法院判决确认;部分地区仅限本人享有 |
| 宅基地使用权 | 不能单独继承 | 地上房屋可以继承,按“地随房走”继续使用;房屋灭失后由集体收回 |
三、遗嘱继承与法定继承的适用
被征收人留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没有遗嘱的,按照法定继承。根据《民法典》第1127条,法定继承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继承人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遗嘱继承与法定继承对比
| 继承方式 | 适用条件 | 继承人范围 | 份额确定 |
| 遗嘱继承 | 被继承人留有合法有效遗嘱 | 遗嘱指定的继承人 | 遗嘱确定的份额 |
| 法定继承 | 没有遗嘱或遗嘱无效 |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 一般均等,特殊情况可以不均等 |
需要注意的是,遗嘱必须符合法定形式。根据《民法典》第1134-1139条,遗嘱形式包括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公证遗嘱。不同形式的遗嘱有不同的生效要件,不符合法定形式的遗嘱可能被认定无效。
四、继承人如何参与征收程序
第一步:办理继承权证明
继承人应当先办理继承权公证,或者向法院提起继承纠纷诉讼,取得继承权公证书或法院生效判决。这是参与征收程序的前提。
第二步:向征收部门申报继承权
继承人持继承权证明向征收部门(房屋征收部门或乡镇政府)申报继承权,要求变更被征收人。征收部门应当将继承人登记为被征收人,参与后续补偿协商。
第三步:参与补偿协商,签订补偿协议
继承人作为被征收人参与补偿协商,签订补偿协议。如果继承人有多人,应当共同签订协议,或者委托其中一人代表签订。补偿款一般打入继承人共同指定的账户,或者由继承人按继承份额分别领取。
继承人之间对补偿分配有争议的,征收部门可能会将补偿款提存,待继承人协商一致或法院判决后再发放。继承人应当及时通过协商或诉讼解决内部分配争议,避免影响补偿款的领取。
取得继承权证明
办理继承权公证,或通过继承纠纷诉讼取得法院生效判决,这是参与征收程序的前提
向征收部门申报、变更被征收人
持继承权证明申报,由征收部门将继承人登记为被征收人
共同参与协商、签订补偿协议
多人继承的共同签约或委托代表,补偿款按继承份额领取;继承人有争议的,款项可被依法提存
五、温州本地口径与典型案例
温州本地口径
温州地区在征收中处理继承问题的一般做法:一是被征收人死亡的,继承人持继承权公证书或法院判决向征收部门申报,变更被征收人;二是安置房指标允许继承,但需要办理继承权公证;三是补偿款由继承人按继承份额领取,继承人有争议的,征收部门可以提存。
典型案例参考
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行申1234号案件确立了以下规则:征收决定作出后被征收人死亡的,其继承人有权继承补偿权益,并以自己名义提起行政诉讼。法院认为,补偿权益属于被征收人的合法财产,继承人依法继承后,有权作为原告主张权利。
附录A:核心法规条文
- 《民法典》第1121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 《民法典》第1122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 《民法典》第1127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 《民法典》第1161条: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 《土地管理法》第62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本地化常见问题(温州·浙江)
以下问答仅作法律常识普及,不构成法律意见。
Q1:被征收人在征收前死亡,谁来签补偿协议?
被征收人在征收决定作出前死亡的,其继承人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应当由继承人作为被征收人参与征收,签订补偿协议。继承人有多人的,应当共同签订协议,或者委托其中一人代表签订。继承人应当先办理继承权公证或法院判决,确认继承权后向征收部门申报。
Q2:征收补偿款可以继承吗?
可以。根据《民法典》第1122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征收补偿款属于被征收人的合法财产,可以作为遗产继承。补偿款包括房屋价值补偿、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等,均属于遗产范围。
Q3:安置房指标可以继承吗?
安置房指标具有一定的人身属性,能否继承需要看当地政策。实践中,大部分地区允许安置房指标继承,但也有部分地区规定安置房指标仅限被征收人本人享有。温州地区一般允许继承人继续享有安置房指标,但需要办理继承权公证或法院判决确认继承权。
Q4:宅基地使用权可以继承吗?
宅基地使用权具有人身属性,不能单独继承。但是,宅基地上的房屋属于公民个人合法财产,可以继承。根据"地随房走"原则,继承人继承房屋后,同时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继承人是城镇居民的,也可以继承农村房屋,但房屋灭失后,宅基地使用权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继承人不能重建。
Q5:继承人之间对补偿款分配有争议怎么办?
继承人之间对补偿款分配有争议的,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解决:一是协商解决,继承人之间达成分配协议;二是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三是向法院提起继承纠纷诉讼,由法院判决确定各继承人的份额。征收部门可能会将补偿款提存,待继承人协商一致或法院判决后再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