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关停是指政府以环境保护为由,对污染严重的企业采取关闭、停产、停业等措施的行为。环保关停与征收拆迁的法律性质不同:一是法律依据不同,环保关停的法律依据是《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等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征收拆迁的法律依据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土地管理法》等征收拆迁法律法规;二是目的不同,环保关停的目的是保护环境,征收拆迁的目的是公共利益需要;三是补偿范围不同,环保关停的补偿范围一般小于征收拆迁,征收拆迁的补偿范围包括房屋价值、土地使用权、搬迁费、停产停业损失等,环保关停的补偿范围一般只包括停产停业损失、设备搬迁费等;四是救济途径不同,环保关停的救济途径是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征收拆迁的救济途径也是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但审查重点不同。
| 区别点 | 环保关停 | 征收拆迁 |
|---|---|---|
| 法律依据 | 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 征收拆迁法律法规 |
| 目的 | 保护环境 | 公共利益需要 |
| 补偿范围 | 一般较小,主要是停产停业损失、设备搬迁费 | 较大,包括房屋价值、土地使用权、搬迁费、停产停业损失等 |
| 程序 | 行政处罚或行政强制程序 | 征收拆迁程序 |
| 审查重点 | 环保关停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 征收决定和补偿决定的合法性 |
环保关停的类型:一是责令停产整治,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企业,责令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二是责令停业关闭,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情节严重的污染企业,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是责令拆除,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违法建设的污染设施,责令拆除;四是断电断水,有关部门对污染企业采取断电、断水等措施,迫使企业停产;五是吊销许可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污染企业吊销排污许可证等许可证。
环保关停的法律依据:一是《环境保护法》第60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是《大气污染防治法》第99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是《水污染防治法》第83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环保关停的程序:一是立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发现涉嫌环境违法行为后,应当立案查处;二是调查取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涉嫌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三是告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四是听取陈述和申辩,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五是听证,当事人要求听证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听证;六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调查取证的结果和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七是送达,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将行政处罚决定送达当事人。
环保关停的补偿范围:一是停产停业损失,企业因环保关停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二是设备搬迁费,企业因环保关停需要搬迁设备的费用;三是员工安置费,企业因环保关停需要安置员工的费用;四是装修装饰补偿,企业自行装修的部分的补偿;五是设备物资损失,企业因环保关停造成的设备物资损失;六是其他损失,企业因环保关停造成的其他损失。
环保关停的补偿标准:环保关停的补偿标准一般低于征收拆迁,具体标准根据环保关停的原因、企业的实际情况等因素确定。如果环保关停是因为企业违法排污造成的,企业一般不能获得补偿;如果环保关停是因为政策调整、规划调整等原因造成的,企业可以获得适当补偿。环保关停的补偿一般由政府与企业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企业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环保关停与征收拆迁竞合时的补偿:如果企业同时面临环保关停和征收拆迁,企业可以选择按照征收拆迁程序获得补偿,或者按照环保关停程序获得补偿。一般来说,征收拆迁的补偿范围大于环保关停,企业应当优先选择按照征收拆迁程序获得补偿。如果政府以环保关停代替征收拆迁,企业可以要求政府按照征收拆迁程序进行补偿。
| 补偿项目 | 环保关停 | 征收拆迁 | 企业关注点 |
|---|---|---|---|
| 房屋价值补偿 | 一般没有 | 有 | 环保关停不补偿房屋价值 |
| 土地使用权补偿 | 一般没有 | 有 | 环保关停不补偿土地使用权 |
| 停产停业损失 | 有 | 有 | 两者都补偿停产停业损失 |
| 设备搬迁费 | 有 | 有 | 两者都补偿设备搬迁费 |
| 员工安置费 | 有 | 有 | 两者都补偿员工安置费 |
| 装修装饰补偿 | 有 | 有 | 两者都补偿装修装饰 |
行政复议:企业对环保关停决定不服的,可以在知道环保关停决定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是作出环保关停决定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关是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企业在行政复议中可以提出环保关停决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超越职权、滥用职权、明显不当等理由,要求撤销环保关停决定。
行政诉讼:企业对环保关停决定不服的,可以在知道环保关停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诉讼的被告是作出环保关停决定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人民政府。行政诉讼的管辖法院一般是被告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企业在行政诉讼中可以提出环保关停决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超越职权、滥用职权、明显不当等理由,要求撤销环保关停决定。
行政赔偿:如果环保关停决定被撤销,且企业因环保关停遭受损失的,企业可以申请行政赔偿。行政赔偿的范围包括:一是停产停业损失,企业因环保关停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二是设备物资损失,企业因环保关停造成的设备物资损失;三是装修装饰损失,企业因环保关停造成的装修装饰损失;四是员工安置费,企业因环保关停需要安置员工的费用;五是其他损失,企业因环保关停遭受的其他损失。
企业应对环保关停的维权策略:一是保持冷静,不要惊慌,企业在收到环保关停通知后,应当保持冷静,不要自行停产或拆除设备;二是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企业应当在收到环保关停通知后,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了解环保关停的合法性和救济途径;三是收集证据,企业应当收集环保达标证明、排污许可证、环保设施运行记录、环保检测报告等证据,证明企业环保达标;四是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企业应当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环保关停决定;五是申请停止执行,企业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可以申请停止执行环保关停决定;六是申请行政赔偿,如果环保关停决定被撤销,且企业遭受损失的,企业可以申请行政赔偿。
企业应对环保关停的注意事项:一是识别以环保关停促拆迁,企业应当关注环保关停的时机、范围、目的等,识别是否属于以环保关停促拆迁;二是不要自行停产,企业不要在政府的威胁下自行停产,自行停产后很难获得补偿;三是不要自行拆除设备,企业不要在政府的威胁下自行拆除设备,自行拆除设备后很难获得补偿;四是保留证据,企业应当保留与政府的沟通记录、环保关停通知、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五是及时维权,企业应当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不要超过期限丧失救济机会。
以下问答仅作法律常识普及,不构成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