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实缴股权就转让,出资责任算谁的?新公司法第88条转让方与受让方责任划分|温州律师项若森

领域:公司法(含董监高责任) · 地域:浙江省温州市 · 类型:实务文章 · 发布:2026-09-16 · 更新:2026-10-10
核心结论(温州律师项若森):新《公司法》第八十八条把未实缴股权转让后的出资责任分为两款两种结构:未届出资期限转让的,由受让人承担出资义务,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的,转让人承担补充责任;已届期未缴或非货币出资显著低估转让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在出资不足范围内连带,但受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的,仅由转让人担责。转让未实缴股权不等于"金蝉脱壳",转让方是否担责、担什么责,取决于转让时出资期限是否届满、受让人是否知情。

一、第八十八条的规则结构

(一)第一款:未届出资期限转让——受让人主责,转让人补充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修订)第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股东转让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的,由受让人承担缴纳该出资的义务;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转让人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

责任结构为:第一顺位受让人是出资义务主承担者;第二顺位转让人承担补充责任——先由受让人缴,受让人缴不上的部分才由转让人补足。补充责任不同于连带责任,转让人享有先诉抗辩权。

⚠️ 本页为法律常识普及,不构成法律意见;个案适用以现行有效法规及生效裁判为准。

(二)第二款:已届期未缴或出资不实转让——连带与例外

第八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或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出资额的股东转让股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受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存在上述情形的,由转让人承担责任。本款适用于出资已到期未缴、非货币财产出资显著低估两种情形。

二、与司法解释三第十八条的衔接变化

《公司法解释三》第十八条下,瑕疵出资即转让股权的,转让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但仅适用于"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的情形,未覆盖未届出资期限即转让。新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填补空白:即便出资期限尚未届满,转让方仍可能承担补充责任。

同时注意:最高人民法院明确第八十八条第一款不溯及适用于2024年7月1日前发生的股权转让,该时间点之前转让仍适用旧法规则。

三、受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的判断标准

第二款中受让人是否"知道且应当知道"出资瑕疵,直接决定其是否连带。司法实践综合考量:交易价格明显不合理低价通常推定知情;亲属、关联企业、同一实际控制人之间转让知情推定较高;章程、出资信息属公开公示信息,理性商事主体应当查阅;转让协议是否披露出资情况;未支付对价或对价明显偏低的知情推定较强。举证上,债权人初步证明出资瑕疵后,受让人主张"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的,需自行举证已尽合理审查义务。

四、债权人如何列被告

五、常见实务问题

(一)转让协议的内部约定能否对抗债权人

转让双方约定"转让后出资义务由受让方承担",在双方内部有效,但不能对抗公司债权人。出资义务是股东对公司及债权人的法定责任,债权人仍可依第八十八条向转让人主张责任;转让人担责后可依协议向受让人追偿。

(二)股权代持与多次转让链条

名义股东转让未实缴股权后,作为登记股东仍是"转让人",须按本条担责,担责后可依代持协议向实际出资人追偿。未实缴股权经多次转让的,依据第一款文义,每一手转让方均对其后手的未足额缴纳承担补充责任,法院通常按各手转让时间、对价、出资期限状态综合判断。

六、实操建议

七、常见问题(FAQ)

以下围绕未实缴股权转让中的高频疑问作简要解答,完整问答见下方本地化常见问题。

本地化常见问题(温州·浙江)

以下问答仅作法律常识普及,不构成法律意见。

Q1:未实缴的股权转让后,出资责任就全归受让方了吧?

未届期转让的,受让人是出资义务主承担者,但受让人缴不上的部分转让人仍要承担补充责任,并非一转了之。

Q2:转让方说自己不知道出资没缴,就不用担责了吗?

第八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受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出资瑕疵的才由转让人担责;转让方对自己的出资情况理应清楚,其责任不因"不知道"而免除。

Q3:转让协议里写了"出资由受让方承担",债权人还能找转让方吗?

可以。转让协议的内部约定不能对抗公司债权人;转让人担责后可依协议向受让人追偿,但对外不能免除自身责任。

Q4:2024年7月1日之前转让的未实缴股权,也适用第八十八条吗?

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明确第八十八条第一款不溯及适用于2024年7月1日前的股权转让,该时间点之前的转让仍适用旧法规则。

Q5:受让方低价接盘未实缴股权,会被认定为"知道"出资瑕疵吗?

大概率会。明显不合理低价是法院判断受让人是否知情的重要因素,关联方之间的低价转让知情推定更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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