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有可分配利润时,股东享有按持股比例分取红利的期待权;一旦股东会作出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有效决议,分红即成为公司对股东的确定债务(既得权),可直接请求给付。小股东的困境,正在于大股东凭借控制权不形成分红决议,使期待权迟迟不能转化为既得权。
法定分红条件:①税后利润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后仍有可分配利润;②股东会作出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有效决议;③分配比例原则上按实缴出资比例,但全体股东可约定不按比例分配。违法在补亏、提取公积金前分配的,股东须退还。
《公司法解释四》第十四条规定,股东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有效决议,请求公司分配利润,公司拒绝分配且其"无法执行决议"抗辩不成立的,法院应判决公司按决议分配。被告是公司而非大股东。决议作出后公司应在载明时间内分配;未载明的按章程;均未规定或超过一年的,应自决议作出之日起一年内完成。
第十五条规定,股东未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决议请求分配利润的,法院应驳回;但违反法律规定滥用股东权利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除外。公报案例确认:公司资产被整体收购后无其他经营活动,控制股东长期不分红、变相占有利益的,即便无决议,法院亦可支持小股东。
司法实践中,认定"滥用股东权利导致不分红"通常考察以下情形(具备其一且造成损害即可):公司长期不分红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担任或委派的董监高领取明显偏离市场水平的高额薪酬;通过关联交易将利润转移至大股东控制的其他公司;隐匿、转移公司利润或长期连续不作出分配决议、排挤小股东;其他滥用权利、严重损害小股东分红利益的情形。举证要点:小股东须先通过知情权之诉取得财务资料,再从审计报告、银行流水、薪酬表、关联交易合同中锁定"不分红而变相分配"的证据链。
此外,董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或章程损害股东利益的,小股东可依法提起股东代表诉讼。
预防胜于救济。中小股东入股时可争取在章程中写入:分红比例与节奏(约定满足条件时须审议分红方案);异议股东回购触发条款(连续不分红等情形下小股东有权请求回购);关联交易与高管薪酬约束(压缩变相分配空间);知情权保障(明确查阅账簿凭证的范围与程序)。温州民营经济中家族企业、夫妻店、兄弟合伙众多,创业初期口头约定分红比例未写入章程、盈利后大股东以"公司要发展"为由长期不分红的情形常见,本律师建议本地中小投资人把分红、退出条款落纸。
以下围绕股东分红权救济中的高频疑问作简要解答,完整问答见下方本地化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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