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公司作为回购主体,从股东手中买回股权。常见情形:减资回购(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向退出股东返还出资)、异议股东回购(依据《公司法》第八十九条)、对赌回购(业绩对赌失败后,目标公司或创始股东回购投资人股权)。
即公司不出钱,由某一个(或几个)股东从其他股东手中收购股权。本质上是一次股权转让交易,只是收购方是公司现有股东,税务处理按"股权转让所得"处理。
个人因减资、撤资、终止投资等原因从公司收回款项,其个人所得税处理主要依据:
个人股东因减资、撤资从公司取得的款项,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20%。
应纳税所得额 = 个人取得的回购收入 - 原实际出资额 - 合理费用
回购价等于或低于原始投资成本的,不产生个人所得税;溢价部分按20%缴纳。
对赌场景下,投资人以较高估值入股,若若干年内业绩未达标,创始股东(或目标公司)须按约定价格回购投资人股权。回购价款通常由两部分构成:原始投资本金部分(不计税);投资收益部分(回购价超出原始投资成本的部分,按20%缴纳个人所得税)。
如果回购价显著高于原始投资成本(例如约定了年化收益率的对赌回购),溢价部分在税务上被定性为财产转让所得,而非"利息所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典型情形包括:申报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低于初始投资成本等。
以下情形可能被视为有正当理由:被投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导致低价转让;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近亲属等。
股权回购交易中,除了回购本金,交易双方还可能约定违约金、补偿金、资金占用费等。根据现行规则,个人股东因终止投资从公司或其他投资者取得的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其他名目的款项,均并入财产转让收入,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股权回购涉及股权权属转移,属于产权转移书据,按价款的万分之五由交易双方分别缴纳印花税。非上市公司股权回购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
如果股东是企业,回购产生的收益并入企业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按25%(或适用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合理的税务安排应当基于真实的商业目的,而非纯粹为了避税。以下操作存在较高税务风险:
税务机关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对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有权核定应纳税额。
温州民营企业中,股东退出时的税务争议常见于:亲友合伙开厂后一方退出,公司以减资名义退款但金额高于原始出资,未申报个税被税务稽查;企业引入外部投资人后对赌失败,创始股东回购股权,对溢价部分的税目定性产生争议。建议在启动股权回购前先做税务测算。
站在退出股东(个人)角度:
站在回购方(公司或受让股东)角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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