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常见定价方式四类:净资产法(以每股净资产为基准);收益法/估值法(参考未来盈利或融资估值);协商定价(常见于关联方之间);0元/1元/平价转让(常见于亲属间赠与、员工激励退出、对赌补偿)。价格不影响合同效力,但引出三个风险维度:阴阳合同效力、债权人撤销权、税务核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13号)第十四条:当事人之间就同一交易订立多份合同,人民法院应认定其中以虚假意思表示订立的合同无效;被隐藏合同的效力,依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等规定认定。
阴阳合同在法律上做"两层拆解":阳合同(提交登记或报税的低价合同)属通谋虚假意思表示,无效;阴合同(实际履行的高价合同)按真实交易关系认定效力,如不违反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有效。即阴阳合同不是"全部无效",而是"阳的无效、阴的看情况"。
阴阳合同的风险不在合同,而在后续:登记或税务机关发现两份合同价格不一致,可能要求补充说明;履行时一方主张按低价、另一方主张按高价,法院需穿透查明真实意思;低价申报还可能被税务机关启动核定;若损害债权人利益,即使阴合同有效也可能被撤销。
真实赠与(父母将股权0元转给子女,有赠与意思、实际交付);亲属间转让(配偶、父母子女间基于身份关系的低价安排);对赌补偿(股权回购或业绩补偿中按约定价格转让);员工激励退出(离职员工按授予价退出持股平台)。
逃避债务(公司或个人负有到期债务,将股权0元转给关联方,致自身责任财产减少);逃税安排(阴阳合同中阳合同写0元或平价,实际收取高额转让款);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买卖双方明知低价会损害债权人或其他股东利益,仍配合转让)。《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0元转让股权属"无偿转让财产权益",只要影响债权实现,债权人可撤销,不问受让人是否知情。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关于"明显不合理"的认定,《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四十二条:转让价格未达交易时交易地市场交易价或指导价70%的,一般可认定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但债务人与相对人存在亲属关系、关联关系的,不受70%限制。
股权转让中,申报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依据包括《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本律师提示:0元转让在税务上并非"不用交税",税务机关可按净资产或类比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申报口径建议咨询税务师。本节不构成税务意见。
经得起审查的股权转让协议,定价条款应写清:定价依据(按净资产、评估报告、协商还是赠与);真实价款与支付路径(一份合同、价款与流水一致);0元或低价转让的对价合理性说明;转让方关于"不损害债权人利益、无未披露债务"的陈述与保证;个税、印花税承担方。
对转让方: 签订协议前先自查对外负债情况,避免在债务集中爆发期低价转让;0元或低价转让的,在合同中写明真实原因并留存证据;不要签阴阳合同,一份合同、一个价款、一条流水最安全。
对受让方: 交易前要求转让方披露负债情况,必要时查企业征信、涉诉信息;价格明显低于净资产或评估值的,要在合同中留存合理依据;关联方之间注意低价受让可能被转让方债权人撤销。
以下问答仅作法律常识普及,不构成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