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结论:温州律师项若森(执业律师、税务师)系统梳理涉税犯罪罪名体系:刑法分则第三章第六节危害税收征管罪14个罪名按行为类型分类,并对逃税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发票罪、骗取出口退税罪四个最高频罪名详写构成要件、入罪门槛…
作者项若森为执业律师、税务师,长期关注涉税争议与税务刑事辩护实务。本文基于刑法及法释〔2024〕4号《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立案追诉标准(二)等公开规范梳理,供企业与个人了解涉税刑事风险边界,不构成针对具体事项的法律意见。
结论先行:涉税犯罪不是"一个罪",而是一组以"危害税收征管"为保护法益的罪群。刑法分则第三章第六节集中规定14个罪名,可归为三类,直接侵害国家税款类(逃税、抗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以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侵害发票管理秩序类(虚开发票罪即普通发票,以及各类伪造、出售、购买、持有发票犯罪)、税务人员渎职类(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404〕;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405〕)。其中逃税罪有"初犯补税免刑"的行政前置出罪通道,虚开专票罪在法释〔2024〕4号下被明显限缩(本质侵害国家税款安全,无骗税目的、无税款损失不构罪),涉案企业还可通过合规整改争取不起诉。理解"罪名,门槛,出罪"三层结构,是预判风险、及早止损的前提。
一、罪名体系总览:危害税收征管罪14罪三分法
涉税犯罪的核心承载是刑法分则第三章第六节"危害税收征管罪"(第201条至第210条之一),共14个罪名。法释〔2024〕4号将其归纳为三类定罪量刑逻辑,便于从"保护法益"出发理解风险来源。
(一)按保护法益与行为类型分类
- 直接侵害国家税款类:逃税罪(201)、抗税罪(202)、逃避追缴欠税罪(203)、骗取出口退税罪(204),以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205)。本类犯罪直接指向国家税收收入与增值税征管秩序本身;其中虚开专票罪虽以发票为行为载体,但其核心保护法益是国家税款安全,法释〔2024〕4号下须以骗取税款为目的且造成或足以造成税款损失方构罪(无骗税目的、无税款损失不构罪)。
- 侵害发票管理秩序类:虚开发票罪(205之一,普通发票);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206);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207);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208);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罪与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209前二款);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罪与非法出售发票罪(209后二款);持有伪造的发票罪(210之一)。本类犯罪侵害发票管理秩序,不要求实际税款损失,入罪多为形式数额标准。
- 税务人员渎职类: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404)、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405)。这类属税务职务犯罪,常与前述案件交织,但不是第三章第六节的14罪之列。
注:同为"虚开",专票与普票保护法益不同,虚开专票罪(205)本质侵害国家增值税款安全,故归入"直接侵害国家税款类",且以骗税目的与税款损失为入罪核心;虚开发票罪(205之一,普票)侵害发票管理秩序,归入"侵害发票管理秩序类",按形式数额入罪。这也是两罪量刑悬殊(无期 vs 七年)与入罪结构差异的根源。
(二)实务意义
"发票类"犯罪数量最大。最高检、最高法在法释〔2024〕4号解读中披露:近五年检察机关受理审查起诉的危害税收征管案件占经济犯罪案件总数约12%;其中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与虚开发票罪两个罪名合计占比91.9%,虚开专票单一罪名约占80%。意味着企业涉税刑事风险高度集中于"票",发票合规是防刑事风险的重中之重。
(三)实务操作要点
判断风险先看"行为落在哪一类":是少缴税、骗税,还是虚开发票、买卖发票,定性不同直接决定罪名与刑罚。发票类犯罪占比极高,企业应将发票与资金、货物流向的一致性作为常态化内控核心。税务职务犯罪常与民企涉税案件伴生,涉案企业也需关注自身人员是否被牵连或被认定为共犯。
二、逃税罪(刑法第201条):最高频、有行政前置出罪
(一)入罪要件与门槛
逃税罪主体包括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行为分两类: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法释〔2024〕4号第1条将"欺骗、隐瞒手段"细化为六项,包括伪造销毁账簿凭证、签订阴阳合同隐匿或分解收入、虚列支出、虚抵进项税额、虚报专项附加扣除、提供虚假材料骗取税收优惠等。
- 纳税人门槛: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十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或数额巨大(五十万元以上)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
- 扣缴义务人门槛: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十万元以上),无比例要求。
(二)量刑档与出罪通道
- 数额较大且占10%以上:三年以下或拘役,并处罚金。
- 数额巨大且占30%以上:三年以上七年以下,并处罚金。
- 初犯免责(第201条第4款,行政前置出罪):有逃税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在公安机关刑事立案前足额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并全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 例外: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扣缴义务人逃税不适用该免责。
法释〔2024〕4号第3条把补缴节点明确为"公安机关立案前",并将"补税+滞纳金+全部履行处罚"三项作为并列必要条件。这意味着稽查阶段主动补正、争取不被认定为故意,是最现实的出罪窗口;一旦立案,补税不再阻却追责。
(三)实务操作要点
收到稽查通知第一时间启动自查、固定非故意证据,争取在检查前主动补正以免被认定偷税。补缴须"税款+滞纳金+全部罚款"三项同时到位,且赶在公安立案前完成,缺一不可。区分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责任,代扣代缴义务人不享初犯免责,更应提前合规。
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刑法第205条):涉税刑事核心
(一)入罪要件与门槛
行为方式包括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四种。依法释〔2024〕4号第11条:虚开税款数额在十万元以上,或者造成国家税款损失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予入罪。
(二)量刑档与限缩出罪
- 虚开税款十万元以上:三年以下或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 数额较大(五十万元以上)或其他严重情节: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 数额巨大(五百万元以上)或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十年以上或无期,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没收财产。
- 限缩出罪(法释〔2024〕4号):为虚增业绩、融资、贷款等目的而虚开,且没有造成税款损失的,排除在本罪打击范围之外;认定本罪须兼具骗取税款目的与税款损失实质。
2024解释将"数额巨大"从旧标准的二百五十万元提高到五百万元,并旗帜鲜明地限缩本罪:仅有虚开行为但无骗税目的、无税款损失的,不定罪。这对"票货分离富余票""为贷款走账虚增营收"等情形是重大利好,但"如实代开、挂靠开票"是否出罪,仍取决于是否有真实交易、票货相符、未造成税款损失,须个案证据与定性判断。
(三)实务操作要点
涉案第一时间补缴税款、滞纳金并认罪认罚,是争取从宽乃至不诉的前提。围绕"是否有真实交易、是否造成税款损失、是否以骗税为目的"组织证据,区分无货虚开与如实代开。单位犯罪实行双罚,对直接责任人员同样追责,应同步评估自然人责任边界。
四、虚开发票罪(刑法第205条之一):普通发票也入刑
(一)入罪要件与门槛
本罪针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的普通发票行为(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虚开)。立案追诉标准(二)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 虚开发票金额累计在五十万元以上;
- 虚开发票一百份以上且票面金额在三十万元以上;
- 五年内因虚开发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虚开发票,数额达到前两项标准百分之六十以上。
(二)量刑档与罪名区分
- 基本档:二年以下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
- 情节严重:二年以上七年以下,并处罚金。
- 与第205条区分:本罪只看普通发票、按票面金额/份数计,主要侵害发票管理秩序,最高七年;虚开专票罪按税款数额计、侵害增值税款安全,最高无期。
企业与个人常误以为"只开普票、没抵扣进项就没事"。虚开发票罪证明普通发票的虚开同样入刑,且门槛(五十万元或百份三十万元)并不高,咨询服务费、劳务费、材料费等"大头小尾""富余票"虚开均可能触雷。
(三)实务操作要点
普通发票虚开同样入刑,不得以"不开专票就不犯罪"自我宽慰。业务、财务、采购环节均可能成为虚开环节,需把"票、货、款、合同"四流一致作为底线要求。受票方取得不合规发票亦可能牵连,应建立供应商开票资质与业务真实性核验。
五、骗取出口退税罪(刑法第204条):买单配票的典型形态
(一)入罪要件与门槛
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十万元以上即予立案追诉。法释〔2024〕4号第7条列明"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八种表现形式,涵盖伪造签订虚假买卖合同、虚开出口发票、伪造报关单、备案单证不实、多报少出等传统与新型手段。
(二)量刑档
- 数额较大(十万元以上):五年以下或拘役,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 数额巨大(五十万元以上)或其他严重情节:五年以上十年以下,并处罚金。
- 数额特别巨大(五百万元以上)或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十年以上或无期,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没收财产。
2024解释将该罪门槛从旧标准的五万/五十万/二百五十万统一提高至十万元/五十万元/五百万元,与虚开专票罪保持量级衔接。实践中高发的是"买单配票",借他人真实出口货物、配套"买"来的专票,制造有货有票假象骗税,行政上可处骗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刑事上直接追究骗税罪。
(三)实务操作要点
外贸企业与供货环节应保证"出口货物真实、进项发票真实、单证备案真实"三真。慎用"代理出口"模式下的买单配票,受托方与供货方均可能被认定为共犯。税务处理与刑事移送界限清晰,一旦进入侦查应尽早引入专业判断评估定性。
六、其他高频罪名速览
(一)抗税罪(第202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无税额门槛,立案标准围绕行为危害:造成税务工作人员轻微伤以上、以损害税务人员及其亲友生命健康财产相威胁、聚众抗拒缴纳、其他暴力威胁方法。量刑基本档三年以下或拘役,情节严重三年以上七年以下;致人重伤、死亡的,依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论处。
(二)逃避追缴欠税罪(第203条)
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隐匿财产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即入罪。基本档三年以下或拘役(一万元至十万元),数额巨大(十万元以上)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法释〔2024〕4号第6条明确六种逃避手段,含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明显不合理价格交易、隐匿财产、脱离税务机关监管等。
(三)发票类职务关联犯罪(第206,210之一)
- 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206)与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207):按份数或票面税额"数量较大"入罪,量刑与虚开专票档位衔接(最高无期)。
-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208):基本档五年以下或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类犯罪(209):区分"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与"普通发票"两类,各含制造与出售两种情形;前者量刑最高七年,后者最高七年(普通发票类基本档二年以下)。
- 持有伪造的发票罪(210之一):明知是伪造的发票而持有,数量较大入罪(如伪造专票五十份以上或伪造其他发票一百份以上等,具体以立案标准为准),基本档二年以下,情节严重二年以上七年以下。
(四)税务人员渎职类(第404、405条)
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404),或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405),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构成渎职犯罪。这两类常与民企涉税案件伴生,涉税企业也需关注内部人员与外部人员勾连的共犯风险。
七、行刑衔接与出罪路径总览
- 行政前置出罪:逃税罪在公安立案前补齐"税款+滞纳金+全部罚款"且非五年内两罚,可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扣缴义务人不适用。
- 限缩出罪:虚开专票罪以骗税目的与税款损失为实质,无此二者不定罪;虚开发票(普票)仍按行为入罪。
- 涉案企业合规整改不起诉:对涉嫌虚开等涉税犯罪、经营状况良好且认罪认罚、积极补缴的企业,检察机关可启动合规程序,经第三方监督评估组织(税务骨干、税务师、律师等)考察通过后,依法作出不逮捕、不起诉或免予实刑的宽缓处理。
- 补缴挽损从宽:被告单位有效整改、积极补税挽损的,可依法从宽;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 移送标准:税务机关查实涉嫌犯罪,依行刑衔接机制移送公安;需给予行政处罚、政务处分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并将结果通知检法。
涉税刑事风险并非"一旦触碰必坐牢"。从行政违法到刑事犯罪的梯度里,存在补税免刑、限缩出罪、合规不起诉等多层缓冲。但这些缓冲都有严格的条件与时限,且定性(单位还是自然人、如实代开还是无货虚开)直接决定罪与非罪。越早引入税务律师、税务师的专业判断,越能争取缓冲空间。
常见问题(FAQ)
涉税犯罪都有哪些罪名?危害税收征管罪一共几个?
集中规定在刑法分则第三章第六节(第201条至第210条之一),共14个罪名,统称危害税收征管罪:逃税罪、抗税罪、逃避追缴欠税罪、骗取出口退税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虚开发票罪、伪造或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伪造专票)罪,以及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类犯罪(含用于骗税抵扣的其他发票、普通发票共四种情形)与持有伪造的发票罪。此外,税务人员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第404条)、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第405条)属税务职务犯罪,常与涉税案件交织。
逃税罪是不是只要补税就不坐牢?初犯免责有什么条件?
不是自动免责,而是附条件的行政前置出罪。刑法第201条第4款规定:有逃税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在公安机关刑事立案前足额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并全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三个条件须同时具备,且期限节点是立案前,立案后再补税不影响追责。扣缴义务人逃税不适用该免责条款。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多少钱会坐牢?没有骗税目的是否无罪?
依法释〔2024〕4号,虚开税款数额在十万元以上即达入罪门槛;五十万元以上为数额较大(三年以上十年以下),五百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十年以上或无期)。该解释明确将本罪作限缩:为虚增业绩、融资、贷款等目的而虚开,且没有造成税款损失的,排除在本罪打击范围之外。也就是说,认定本罪须兼具骗取税款目的与税款损失实质;有真实交易、票货相符的如实代开或挂靠开票,一般不按虚开专票罪论处,但仍须以证据和定性判断把控。
虚开发票罪(普通发票)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有什么区别?
两罪都规制虚开行为,但保护法益与门槛不同。虚开专票罪(第205条)侵害国家增值税款安全与发票管理秩序双重法益,按虚开税款数额计(十万元入罪),最高可判无期。虚开发票罪(第205条之一)针对专票以外的普通发票,主要侵害发票管理秩序,入罪门槛为虚开发票金额累计五十万元以上,或一百份以上且票面金额三十万元以上;量刑最高七年。简言之:专票看税款数额、刑罚更重;普票看票面金额、刑罚相对轻。
企业涉嫌涉税犯罪,还有不出罪的机会吗?合规整改不起诉怎么走?
有制度性出路。一是逃税罪行政前置出罪(见前文)。二是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对涉嫌虚开等涉税犯罪、经营状况良好且认罪认罚、积极补缴税款的企业,检察机关可启动合规程序,经税务机关业务骨干、税务师、律师等组成的第三方监督评估组织考察通过后,依法作出不逮捕、不起诉或免予实刑的宽缓处理。三是补缴挽损从宽:被告单位有效整改、积极补税挽损的,可依法从宽,情节显著轻微的不作为犯罪处理。定性不同直接决定罪与非罪,须由专业判断把控。
附录A:高频法规速查
与本文对应的核心条款(以现行有效文本为准)
| 法规名称 / 公布·施行 | 核心内容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第201,210条之一 | 危害税收征管罪14个罪名:逃税、抗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专票及用于骗税抵扣发票、虚开发票、伪造出售伪造专票、非法出售专票、非法购买专票、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发票类、持有伪造发票;第404、405条为税务人员渎职犯罪。 |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4〕4号,2024.3.20施行) | 共22条;明确14罪定罪量刑标准;逃税"数额较大/巨大"为10万/50万;虚开专票入罪10万、数额较大50万、数额巨大500万;将无骗税目的、无税款损失的虚开排除出罪;逃税补缴节点明确至公安立案前。 |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2022.5.15施行) | 第52条逃税(10万+10%,扣缴人10万);第53条抗税;第54条逃避追缴欠税(致无法追缴1万);第55条骗税(10万);第56条虚开专票(税款10万或损失5万);第57条虚开发票(50万/百份30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15修正)第63、64、66条 | 偷税(逃税)客观行为形态与主观故意;编造虚假计税依据处罚;以假报出口等手段骗税的行政罚款与停止退税。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涉案企业合规相关规定 | 涉案企业合规整改、第三方监督评估、不起诉或宽缓处理的程序依据。 |
附录B:14罪入罪门槛与量刑速查表
危害税收征管罪主要罪名速查(门槛与量刑以法释〔2024〕4号、立案追诉标准(二)及刑法为本,具体适用以有权机关解释为准)
| 罪名 / 条 | 核心行为 | 入罪门槛(要点) | 量刑档(要点) |
| 逃税罪 / 201 | 欺骗隐瞒虚假申报或不申报,逃避税款 | 纳税人10万+占10%;巨大50万+占30%;扣缴人10万 | 3年以下;3,7年(巨大)。初犯立案前补税+滞纳金+全罚可免刑(五年两罚除外) |
| 抗税罪 / 202 | 暴力、威胁拒不缴税 | 无税额门槛;致轻微伤以上/威胁/聚众等 | 3年以下;3,7年(严重);致重伤死亡按故意伤害/故意杀人 |
| 逃避追缴欠税罪 / 203 | 欠税后转移隐匿财产致无法追缴 | 致无法追缴1万以上 | 3年以下(1,10万);3,7年(10万以上) |
| 骗取出口退税罪 / 204 | 假报出口等骗税 | 10万以上 | 5年以下(10万);5,10年(50万);10年以上无期(500万) |
| 虚开专票等 / 205 | 为他人/自己/让他人/介绍虚开 | 虚开税款10万或致损失5万 | 3年以下(10万);3,10年(50万);10年以上无期(500万);无骗税目的且无损失不定罪 |
| 虚开发票罪 / 205之一 | 虚开专票以外普通发票 | 金额50万;或100份且30万;五年两罚后达60% | 2年以下;2,7年(严重) |
| 伪造、出售伪造专票 / 206 | 伪造或出售伪造专票 | 数量较大(份数/票面税额,以立案标准为准) | 与虚开专票档位衔接,最高无期 |
| 非法出售专票 / 207 | 非法出售专票 | 数量较大 | 与206衔接,最高无期 |
| 非法购买专票 / 208 | 非法购买专票或伪造专票 | 行为犯(数量较大) | 5年以下,并处2万,20万罚金 |
| 非法制造出售(骗税抵扣其他发票)/ 209① | 非法制造或出售用于骗税抵扣的其他发票 | 数量较大 | 3年以下;3,7年;7年以上 |
| 非法制造出售(普通发票)/ 209② | 非法制造或出售普通发票 | 数量较大 | 2年以下;2,7年 |
| 非法出售(骗税抵扣其他发票)/ 209③ | 非法出售用于骗税抵扣的其他发票 | 数量较大 | 同209① |
| 非法出售发票 / 209④ | 非法出售普通发票 | 数量较大 | 同209② |
| 持有伪造发票 / 210之一 | 明知伪造发票而持有 | 数量较大(专票50份/其他100份等,以立案标准为准) | 2年以下;2,7年 |
本地化常见问题(温州·浙江)
以下问答仅作法律常识普及,不构成法律意见。
Q1:涉税犯罪都有哪些罪名?危害税收征管罪一共几个?
集中规定在刑法分则第三章第六节(第201条至第210条之一),共14个罪名,统称危害税收征管罪:逃税罪、抗税罪、逃避追缴欠税罪、骗取出口退税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虚开发票罪、伪造或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伪造专票)罪,以及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类犯罪(含用于骗税抵扣的其他发票、普通发票共四种情形)与持有伪造的发票罪。此外,税务人员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第404条)、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第405条)属税务职务犯罪,常与涉税案件交织。
Q2:逃税罪是不是只要补税就不坐牢?初犯免责有什么条件?
不是自动免责,而是附条件的行政前置出罪。刑法第201条第4款规定:有逃税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在公安机关刑事立案前足额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并全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三个条件须同时具备,且期限节点是立案前,立案后再补税不影响追责。扣缴义务人逃税不适用该免责条款。
Q3: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多少钱会坐牢?没有骗税目的是否无罪?
依法释〔2024〕4号,虚开税款数额在十万元以上即达入罪门槛;五十万元以上为数额较大(三年以上十年以下),五百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十年以上或无期)。该解释明确将本罪作限缩:为虚增业绩、融资、贷款等目的而虚开,且没有造成税款损失的,排除在本罪打击范围之外。也就是说,认定本罪须兼具骗取税款目的与税款损失实质;有真实交易、票货相符的如实代开或挂靠开票,一般不按虚开专票罪论处,但仍须以证据和定性判断把控。
Q4:虚开发票罪(普通发票)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有什么区别?
两罪都规制虚开行为,但保护法益与门槛不同。虚开专票罪(第205条)侵害国家增值税款安全与发票管理秩序双重法益,按虚开税款数额计(十万元入罪),最高可判无期。虚开发票罪(第205条之一)针对专票以外的普通发票,主要侵害发票管理秩序,入罪门槛为虚开发票金额累计五十万元以上,或一百份以上且票面金额三十万元以上;量刑最高七年。简言之:专票看税款数额、刑罚更重;普票看票面金额、刑罚相对轻。
Q5:企业涉嫌涉税犯罪,还有不出罪的机会吗?合规整改不起诉怎么走?
有制度性出路。一是逃税罪行政前置出罪(见前文)。二是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对涉嫌虚开等涉税犯罪、经营状况良好且认罪认罚、积极补缴税款的企业,检察机关可启动合规程序,经税务机关业务骨干、税务师、律师等组成的第三方监督评估组织考察通过后,依法作出不逮捕、不起诉或免予实刑的宽缓处理。三是补缴挽损从宽:被告单位有效整改、积极补税挽损的,可依法从宽,情节显著轻微的不作为犯罪处理。定性不同直接决定罪与非罪,须由专业判断把控。
免责声明:本页内容仅作涉税犯罪罪名体系与税务刑事风险实务交流及常识普及,不构成针对具体事项的法律意见,亦不构成委托代理关系。刑法与司法解释处于持续演进中,具体罪名认定、数额标准与量刑须以现行有效法律法规及有权机关最新规定为准;个案情况不同,建议咨询执业律师或税务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