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理业务依托应收账款,实践中易发生虚假应收账款、一账多卖等问题,导致保理人、债务人、债权人三方争议。
①有追索权保理:债务人到期不付款,保理人可向债权人追索并返还剩余款项;
②无追索权保理:保理人承担债务人信用风险,除法定情形外不得向债权人追索;
③应收账款须真实且未被重复转让/质押,保理人应尽审查义务,否则可能影响权利实现。
《民法典》第761—769条:保理合同定义、应收账款转让通知、有/无追索权保理的规则;
《民法典》第545、546条:债权转让及其通知规则;
《民法典》关于虚构应收账款、多重转让的效力与责任规定。
①保理人应核验基础交易合同、发票、物流单据真实性,并办理应收账款转让登记;
②明确保理类型(有/无追索权)与追索条件,避免定性之争;
③债务人接到转让通知后,向保理人付款方可免除对债权人的付款义务;
④发现虚假应收账款的,可主张合同无效/撤销并追究欺诈责任。
以下问答仅作法律常识普及,不构成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