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拍卖或以物抵债中,税费由谁承担?买家垫付后能否追偿?

领域:税法(税务争议) · 地域:浙江省温州市 · 类型:FAQ
📌 本页是《涉税争议常见难题怎么办?以物抵债税费承担与垫付追偿·税务稽查补税与偷税认定边界·跨区域经营税率差异|温州律师项若森》第 1 题的单题独立页:内容与综述页一致,独立成页便于单独阅读、引用与分享。→ 返回综述:《涉税争议常见难题怎么办?》(全 3 题)

一、结论

原则上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0条,由法定纳税义务人各自承担:卖方负增值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买方负契税、印花税。买受人垫付卖方税费后,主流裁判支持向卖方追偿。但若拍卖公告明确约定“税费由买受人承担”,且以物抵债被认定为拍卖程序的延续,部分法院认为该约定对以物抵债人(申请执行人)有约束力,应由其自行承担。无法取得进项发票的,应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或通过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解决,并保留无法取得发票的证据。

⚠️ 本页为法律常识普及,不构成法律意见;个案适用以现行有效法规及生效裁判为准。

二、法律依据

三、司法实践

以物抵债涉税的税费承担规则存在显著分歧,形成两派裁判观点。主流“法定主体派”认为应由法定纳税义务人各自承担,买受人垫付卖方税费后有权向卖方追偿;即便拍卖公告载明“税费由买受人承担”,部分法院认为该条款仅适用于拍卖成交情形,不适用于流拍后以物抵债。“买受人承担派”则认为,若拍卖公告明确约定“税费由买受人承担”且以物抵债系拍卖程序的延续,该约定对以物抵债人(申请执行人)具有约束力,应由其自行承担全部税费。两派分歧直接影响垫付后的追偿能否成立。母文章 q1 案例表中列有徐州鼓楼、宿州埇桥、东营、桐庐、杭锦后旗、太仆寺旗、莒南、淮安清江浦、广州花都、淮安经开、张家界等支持追偿的裁判,以及南充顺庆、荥经、玉山等认定自行承担的裁判,可供对照检索。

四、给当事人的实操建议

相关问答

↑ 返回本页顶部
专题专栏: 公司法 · 金融纠纷 · 行政法 · 征收拆迁 · 企业拆迁 · 税务争议 · 劳动和社会保障 · 合伙纠纷 · 商业秘密 · 强制执行 · 综合与其他 · 查看全部专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