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结论
效力存在重大分歧:有效派认为税负法定不等于承担主体不可约定,买受人参与竞拍即受约束;无效/法定主体派认为该条款违反税收法定、转嫁法定义务,应依法定主体各自承担,个别案件裁定撤销拍卖。主流救济路径是通过执行异议、复议或执行监督解决,不宜直接民事诉讼。以物抵债通常视为债务重组,涉及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印花税等,原则由法定纳税义务主体承担;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执行法院“办证与缴税分离”先行办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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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律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0条:因网络司法拍卖本身形成的税费,依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由相应主体承担;无规定或不明的,法院可依法律原则和案情确定承担主体、数额。
- 以物抵债在税法上通常视为债务重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第2条:债务重组在合同或协议生效时确认收入;债务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抵偿债务视同资产转让,确认转让所得或损失。
- 《财政部等部门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资产重组且符合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进项可抵;但以物抵债通常不属于上述资产重组情形,一般需按资产转让缴增值税。
- 《增值税法》第22条及实施条例第12条:不得抵扣情形包括简易计税项目、免税项目、非正常损失、购进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可抵扣进项须凭合规增值税扣税凭证且用于可抵扣项目。
三、司法实践
司法拍卖“一切税费由买受人承担”条款效力存在重大分歧。有效派认为税负法定不等于承担主体不可约定,该约定不违反强制性规定、买受人参与竞拍即受约束(辽0203、粤0705、桂1102、黑0302-1210、黑0302-996、宁0104、吉0281等)。无效/法定主体派认为该条款违反税收法定原则、转嫁法定纳税义务,应依法定主体各自承担,甚至裁定撤销拍卖(晋04执异32、黑0302-1197、苏0505、苏0812等)。主流救济路径:通过执行异议、复议或执行监督程序解决,不宜直接以民事诉讼主张(津0104-10656、晋04执异32)。
四、给当事人的实操建议
- 明确税费承担主体并评估代垫风险:参与司法拍卖或接受以物抵债前,研读公告税费条款;要求买受人概括承担全部税费的,可依据网拍规定第30条主张条款无效、坚持“法定主体承担”。
- 申请“办证与缴税分离”破解办证障碍:因被执行人欠税无法过户的,可向法院和税务机关申请,申请执行人先缴自身应承担的契税、印花税并出具承诺,法院据此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
- 处理进项税抵扣:申请执行人为一般纳税人的,接受以物抵债后应要求被执行人(或法院)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对方失联或不配合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需提交以物抵债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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