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名单在什么条件下构成商业秘密?
领域:商业秘密保护 · 地域:浙江省温州市 · 类型:FA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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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常见难题怎么办?》(全 2 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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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侵权认定常见难题怎么办?》(全 5 题)
一、结论
普通客户名称不算商业秘密;只有"深加工"过的客户名单,含交易习惯、需求、价格等独家信息,且你保密了,才可能算。
从黄页、公开渠道能查到的信息,一般不受商业秘密保护。
⚠️ 本页为法律常识普及,不构成法律意见;个案适用以现行有效法规及生效裁判为准。
二、法律依据
-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10 条:商业秘密定义,客户名单属"经营信息"范畴。
- 《民法典》第 123 条:商业秘密作为知识产权客体受保护。
- 客户名单的秘密性认定:依《商业秘密保护规定》及《温州市企业商业秘密保护规定》,客户名单等经营信息符合秘密性、价值性、保密性要件的,可认定为商业秘密(须区别于公知信息的特殊客户信息)。
- 《民法典》第 501 条:缔约中知悉的对方客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三、主要风险情形 / 情形分析
- 仅公开名称/地址:公知信息,不构成。
- 含交易深度信息 + 保密:可能构成。
- 员工凭记忆带走老客户:是否侵权看是否使用秘密信息、是否违反保密义务。
- 行业通用客户:难排他保护。
四、给当事人的实操建议
- 客户数据集中归档,标注密级与访问权限。
- 与能接触名单的员工签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
- 离职时启动客户信息交接与保密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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