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结论
悬赏金数额或计算方法由申请执行人在申请书中自主确定(可设固定金额或按执行到位金额的比例,法律未设上限或下限),最终由申请执行人承担:从申请执行人应得的执行款中扣减,特定物交付执行或无法扣减的另行支付。申请执行人申请发布悬赏公告的行为本身即构成对悬赏义务的承诺,具法律约束力,不得以未实际发放或未授权为由拒绝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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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律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第二十一条:申请书应当载明悬赏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申请执行人可自行设定固定金额或按比例计算(如按执行到位金额的一定比例),法律未设上限或下限。
- 同规定第二十四条:悬赏金从前款规定的申请执行人应得的执行款中予以扣减;特定物交付执行或者存在其他无法扣减情形的,悬赏金由该申请执行人另行支付。该条确立执行款优先扣减、无法扣减则另行支付的规则,悬赏金最终由申请执行人承担。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2011)第五条:执行法院可以依据申请执行人的悬赏执行申请,向社会发布举报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悬赏公告;举报人提供的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并实际执行到位的,可按申请执行人承诺的标准或者比例奖励举报人,奖励资金由申请执行人承担。
三、司法实践
司法实践明确认定,申请执行人作为悬赏公告的申请发布人,其承诺支付悬赏金的行为具有法律约束力,不得以未实际发放或未授权为由拒绝履行支付义务。申请发布悬赏公告的行为本身即构成对悬赏义务的承诺,无需另行签署协议或确认;即便在和解笔录中确认有关费用由申请人承担,亦构成对悬赏义务的明示确认,具有法律效力。
四、给当事人的实操建议
- 设定方式:可固定金额,也可按比例(建议设定比例并附加上限,便于控制成本),写入申请书并在公告中载明领取条件。
- 承诺不可反悔:公告一经发布、举报人完成特定行为,即产生支付义务;和解等文件中对悬赏费用的确认同样具约束力,不得事后拒付。
- 扣减顺序:执行款到位后优先从申请执行人应得部分扣减悬赏金;特定物交付等无法扣减的,由申请执行人另行支付。
- 预算评估:结合债权规模、线索价值与潜在举报人数合理设定,避免悬赏过高导致成本失控,也要确保奖金有足够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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