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案范围K0019

责令改正行为的性质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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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并不严格限于以惩罚为目的科以新义务的行为,责令改正具有补偿性、教育性与救济性特征,将其纳入行政处罚范围为宜。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的,监管部门可直接依法给予罚款等处罚,无须以先行责令限期改正为前置。

裁判规则

责令改正重在纠正违法状态,带有补偿、教育和救济的性质,可以归入行政处罚的范畴理解。企业主要负责人没有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因而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监管部门可以直接给予罚款等处罚,不需要先责令限期改正作为前提。

法律依据

  • 《行政处罚法》第28条
  • 《安全生产法》关于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的规定

生活场景解读

工厂出了安全事故,老板辩解说:“你们监管部门都没先让我整改,凭什么直接罚我?”法律说不成立——安全生产义务是生产经营单位自己的法定义务,不是等监管发现才有的。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可以直接处罚,不必先责令限期改正再来一遍。这提醒老板们:安全责任要平时就扛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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