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根据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实施的登记等行为,是其必须履行的法定协助义务,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但登记内容与协助执行文书不一致,或行政机关扩大协助执行范围、违法采取措施造成损害的,相对人提起行政诉讼应予受理。
裁判规则
行政机关按法院协助执行通知办理登记等事项,属于履行法定协助义务,该行为不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但登记内容与文书不一致,或者协助时超出范围、违法采取措施造成损害的,当事人起诉的应予受理。
法律依据
- 《行政诉讼法》第12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根据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实施的行政行为是否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批复》(法释〔2004〕6号)
生活场景解读
法院判别人把房子还给你,房管局按协助执行通知书把证办了。这时有人不服去告房管局,法院会告诉他:这是配合法院执行,不是房管局自己的行政行为,不归行政诉讼管。但如果是房管局办证时办错了,登记内容和法院文书不一致,或者超范围乱办、给你造成损失,你就可以起诉房管局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