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作出的少年收容教养决定不属于刑事诉讼法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性质上为具体行政行为,相对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法院应当受理;收容教养、收容教育在性质上与劳动教养相近,均可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裁判规则
公安机关作出的少年收容教养决定,不属于刑事诉讼法明确授权的行为,而是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起诉的应予受理。收容教养、收容教育与劳动教养性质相近,都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法律依据
- 《行政诉讼法》第12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少年收容教养”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答复》
生活场景解读
未成年人因为达不到刑事责任年龄不被判刑,被政府收容教养。家长觉得决定不对,能不能起诉?能。虽然收容教养和刑法沾边,但它不是刑事诉讼法明确授权的刑事行为,而是行政性质的决定。
家长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让法院审查这个决定合不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