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及其所属主管部门在调整划转企业国有资产过程中引起的国有企业之间纠纷,应由政府或国资管理部门处理,提起民事诉讼的不予受理;但企业或其权利人对行政机关就国有资产调整、划转作出的决定不服,认为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提起行政诉讼,符合起诉条件的应予受理。
裁判规则
政府及主管部门在调整、划转国有资产中引发的国有企业相互之间的纠纷,先由政府或国资部门处理,企业就此打民事官司的,法院不受理;但企业认为政府决定侵犯其经营自主权而提起行政诉讼、符合起诉条件的,法院应当受理。
法律依据
- 《行政诉讼法》第12条第1款第(7)项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政府调整划转企业国有资产引起的纠纷是否受理问题的批复》(法复〔1996〕4号)
生活场景解读
政府把你们国企的一部分资产划给了另一家企业,你们公司不干,想起诉。这里要分清:企业跟企业之间的资产纠纷,先由政府或国资部门处理,法院不受理民事起诉;但如果政府划转资产的决定本身侵犯了企业的经营自主权,企业可以直接告政府,这是行政诉讼,法院会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