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对私营企业或其法定代表人无依据地免去厂长职务、任命他人接任并查封企业财产的行为,属于侵犯企业财产权和经营自主权的越权行为,应予撤销;党委工作部门作出的免职决定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不能以政府为被告提起诉讼;企业经营者因承包收入引发的争议按合同纠纷处理。
裁判规则
行政机关撤换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行为是否可诉,取决于企业所有制性质与法定代表人的产生方式:对私营企业等非国有主体,行政机关无任免权,擅自免职、任命并查封企业财产的,属侵犯财产权与经营自主权的越权行为,应予撤销;对全民所有制企业,由政府任命产生的法定代表人可由政府撤换,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厂长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被越权撤换,原法定代表人有权提起诉讼。党委工作部门的免职决定不属于行政行为,不能以政府为被告;企业经营者就承包收入争议起诉的按合同纠纷处理。
法律依据
- 《行政诉讼法》第2条、第12条第1款第(3)项
-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第44条
-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
- 《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第7条
生活场景解读
王老板独资办了三家企业,镇企业管理局一纸通知免去他厂长职务,另派人接管,还把厂子查封了。企业是王老板个人出资,政府没有处分权,这样做就是越权,法院应当撤销。反过来,如果是国有企业,厂长本来就是政府任命的,政府撤换就不算侵犯经营自主权;但如果厂长是职工代表大会选的,政府绕过职代会直接换人,也是越权,原厂长可以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