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案范围K0062

以刑事侦查为名扣押财产行为的可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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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在已调取证据复印件后,又以刑事侦查调取证据为名扣押相关票据原件,其目的并非调取证据,而是故意扣押相对人合法财产,属于滥用职权的可诉行政行为;相对人起诉的法院应予受理,确认违法后应返还财产并赔偿直接损失。

裁判规则

公安机关已调取证据复印件后,又以刑事侦查调取证据为名扣押相关票据原件,其目的并非调取证据而是故意扣押相对人合法财产的,属于滥用职权的可诉行政行为,而非刑事侦查行为。法院受理后应确认违法、返还财产并赔偿直接损失。

法律依据

  • 《刑事诉讼法》第141条、第144条
  • 《行政诉讼法》第70条、第74条、第76条
  • 《国家赔偿法》第4条

生活场景解读

公安已经复印了你的汇票当证据,转头又“以调取证据为名”把汇票原件扣走不还。证据早就拿到手了,再扣原件明显不是办案需要,而是故意扣你财产。这种行为就是滥用职权,可以起诉,法院会判返还财产、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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