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争议仲裁是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对人事争议作出的行政裁决,直接涉及当事人人身权、财产权,并非法律明确规定的不可诉仲裁行为,当事人认为仲裁侵犯其合法权益提起行政诉讼的,法院应予受理;但行政机关与其工作人员之间、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除外。
裁判规则
人事部门处理人事争议作出的裁决,属于行政裁决,直接牵涉当事人的工作权、财产利益,不属于法律明文排除诉讼的仲裁类型;当事人认为裁决侵害自身权益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机关内部与其工作人员的人事问题、事业单位与员工因辞职辞退和聘用合同发生的纠纷,另有渠道处理,不在行政诉讼之列。
法律依据
- 《行政诉讼法》第11条、第12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行为是否可诉问题的答复》
生活场景解读
涉及人事安排有争议,人事部门组成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而这个裁决直接关系到你的工作、待遇等切身利益,你觉得不公,可以就这个裁决告到法院。但要留意:机关单位与内部工作人员之间,或者事业单位与员工之间因辞职、辞退、聘用合同产生的争议,有专门的处理渠道,不按行政案件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