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案范围K0069

具有强制实施手段的意见类文件的可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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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发布的意见类文件虽未直接为特定相对人设定权利义务,但行政机关运用强制干预性行政手段保证其实施,对相对人经营自主权等权益产生实际影响的,已不再是指导性文件,而是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相对人有权提起行政诉讼。

裁判规则

政府发文虽未直接点名给某家企业设定义务,却动用强制手段迫使文件内容落地,让企业的经营自主权实际受损,那么这份文件不再是建议性的指导意见,而是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企业可以起诉。

法律依据

  • 《行政诉讼法》第2条、第11条第1款第(3)项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1款

生活场景解读

政府发了一份意见文件,没有直接点名说你,但通过强制手段干预你的原料供应、销售渠道,让你的生意实际受到很大影响。不能因为它叫意见就以为告不了——它已经实质干涉了你的经营自主权,属于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你可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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