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针对当事人不服原行政行为提出的申诉作出的答复,仅重申原处理意见,未对当事人权利义务设定新的法律效果,属于重复处理行为,不属于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也不能据此申请行政复议,否则将架空法定申请期限、影响行政行为的稳定性。
裁判规则
机关对当事人不服原决定而提出的申诉作出答复,只是重申原来的处理意见、未对权利义务设定新的法律效果的,属于重复处理行为,不属于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也不能据此申请行政复议;否则将架空法定申请期限、影响行政行为的稳定性。
法律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2款第(5)项
- 《行政复议法》第1条、第2条、第6条
生活场景解读
你对一个决定不服,去找机关申诉,对方回信只是把原来的意见又说了一遍,没有给任何新说法。这种重复一遍的答复,不能作为新的事由去起诉或申请复议。因为如果申诉一次就能重新计算期限、反复纠缠,法定的申请期限就形同虚设,行政决定也无法稳定下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