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机构是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社会证明机构,其出具公证书的行为属于对民事法律关系的证明,在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相对人对公证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法院不予受理;对公证书内容有争议的应通过民事诉讼解决。
裁判规则
公证机构依申请对事实、文书作证明,其出具的公证文书在诉讼中当证据用。当事人对公证内容不服,不能把公证机构告上行政法庭,有争议走民事诉讼;若司法行政机关对公证书作出撤销、变更,当事人不服这个撤销变更决定,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但当事人对司法行政机关撤销或变更公证行为、或按行政复议程序作出的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法院应依法受理。
法律依据
- 《公证法》第2条、第6条
生活场景解读
公证书是对事实和文书的证明,相当于一份证据。你觉得公证书内容有问题,不能去法院告公证机构打行政官司,而应通过民事诉讼解决。但如果司法行政机关撤销或变更了公证书,你对这个撤销、变更决定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