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受委托就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造成的损失等作出的鉴定结论,是刑事或行政案件中的技术证据,不直接对相对人权利义务产生实质影响。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重新鉴定,直接提起行政诉讼的法院不予受理。
裁判规则
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受委托就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造成的损失等作出的鉴定结论,是刑事或行政案件中的技术证据,不直接对相对人权利义务产生实质影响;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重新鉴定,直接提起行政诉讼的法院不予受理。
法律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
- 《刑事诉讼法》关于重新鉴定的规定
生活场景解读
涉嫌非法采矿被调查,矿管部门作出损失鉴定,你不同意这个数字。鉴定结论只是办案证据,不能直接告矿管部门。你可以在诉讼程序中依法申请重新鉴定,由办案机关审查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