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案范围K0101

土地储备中心签订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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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储备中心并非行政机关,亦未受行政机关委托行使行政职权,其与土地使用权人签订的收购合同,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民事合同,不具有行政行为属性,相对人就该合同本身提起行政诉讼的,法院不予受理。

裁判规则

土地储备中心并非行政机关,也未受行政机关委托行使行政职权,其与土地使用权人签订的收购合同,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民事合同,不具有行政行为属性,相对人就该合同本身提起行政诉讼的,法院不予受理。

法律依据

  • 《行政诉讼法》第2条、第12条
  • 《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第13条

生活场景解读

土地储备中心要收你手上的土地,跟你签了收购协议。它是事业单位不是行政机关,收地也是买卖性质的民事交易,不是政府强制行为。如果对协议本身有意见,走的是民事诉讼而不是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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