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案范围K0104

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出让公告的可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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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部门在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之前作出的拍卖公告及相关拍卖行为,是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对竞买人及利害关系人的权益产生实际影响,相对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法院应予受理;行政强制执行中委托拍卖及相关公告同理。

裁判规则

出让土地前发布的拍卖公告和组织的拍卖活动,属于行政行为,直接影响竞买人和相关方的权益,不服可以起诉。强制执行中委托拍卖行处置财产以及相关的公告、确认环节,同样可诉,责任由委托机关承担。

法律依据

  • 《行政诉讼法》第12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土地管理部门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之前的拍卖行为以及与之相关的拍卖公告等行为性质的答复》

生活场景解读

政府出让土地前发布拍卖公告,你觉得公告条件不合理,或者拍卖过程有问题,影响到你竞买。拍卖和公告不是普通商业活动,而是行政行为,你可以起诉。强制执行中委托拍卖行拍卖你的财产也一样,有争议可以告,责任由委托的机关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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